西双版纳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制毒案
2018-09-18 09:1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帆 李云兴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制造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甲、汤某等七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公斤。

  一审庭审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汤某组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等人在缅甸邦康某酒店七楼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李某乙、李某丙先后负责制毒工厂的管理,岩某、赵某、周某等人分工合作制造毒品。2016年5月18日14时许,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的协助下,在缅甸邦康某酒店七楼制毒工厂将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129493克、甲基苯丙胺水溶液49732克、咖啡因15793克及制毒设备;当天还抓获了李某甲、汤某,并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半成品19.6克、107.3克、155克及制毒设备配件,在李某甲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8187克,共计查获苯甲醇、氢氧化钠、香兰素等制毒原料、配剂共计95404克。同年5月21日,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本案移交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李某乙、李某丙、岩某、赵某、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制造毒品,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七人共同犯罪中,李某甲、汤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李某乙、李某丙积极参与对犯罪集团的管理,系主犯;岩某、赵某、周某受领导和安排参与制造毒品,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双版纳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汤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岩某、赵某、周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七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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