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执行厘清涉案财物去向获赞扬
2019-03-21 09:22:04 | 来源:法制时报 | 作者:赵世馨 许光伟 吴彬彬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官近日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厘清了涉案财物去向,获得当事人赞扬。

  李山(化名)拖欠谭清(化名)劳务工程款及利息一案,陵水法院判决李山应向谭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7年10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李山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谭清向陵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山名下有一辆汽车,陵水法院依法将该车查封。2018年3月2日,马利(化名)向陵水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车辆,为实际权利人,涉案车辆的查封不当。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马利向陵水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经审理发现,李山名下的车辆实际出资人为某汽车公司,双方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了购销协议。之后,因李山未付清首付且未按期还款,授权该汽车公司全权处理该车辆。该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与马利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马利支付购车首付款,取得涉案车辆,并按期偿还车辆贷款,且为车辆办理了车险。

  该案承办法官吴彬彬经层层剥析认为,依物权法规定动产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李山未依约支付剩余首付款及偿还贷款,汽车公司亦未将车辆交付给李山,故李山并未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而马利在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后支付大部分对价并按期支付贷款,已实际交付车辆,在法律意义上即为真正所有权人,就算尚未办理过户,也不可否定其享有物权,该物权当然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综合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撤销陵水法院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涉案车辆的查封。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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