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作故意“碰瓷” 报警威胁敲诈酒驾司机获刑
2019-09-02 09:56: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孝松 曾相强
 

  开车故意去撞喝酒开车的人让对方拿钱,二人分工物色敲诈对象,碰瓷敲诈被害人,事成后分钱。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某烧烤店吃夜宵时,发现以前的客户肖某也靠车在此吃饭,便邀约其喝酒。随后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遂驾驶车辆到现场蹲守。肖某酒后驾车回家,何某某驾车一路尾随,当肖某驾车行驶至杨家坪环岛兴胜路保利时代广场门口时,何某某故意追尾肖某的车辆。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何某某多次扬言报警处理以对肖某进行威胁,敲诈肖某10500元,何某某分得5500元,陈某分得5000元。

  2018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大足区滨河路某餐馆发现被害人裴某等人在此吃饭饮酒,店外停着一辆白色越野车,便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驾车到现场蹲守。裴某酒后驾车回家,何某某驾车一路尾随,陈某也驾驶另一辆车跟随,以查看情况。当裴某驾车行驶至大足区北环二路御墅林枫小区车库口时,何某某故意追尾裴某的车辆。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何某某多次扬言报警处理以对裴某进行威胁,敲诈裴某39000元,何某某分得38000元,陈某分得10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的方式,利用被害人饮酒后害怕报警的心态,使用以报警处理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二被告人系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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