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法院:争水灌农起争执 致人轻伤获缓刑
2019-09-11 08:56:51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江西宁都一男子因争水灌溉农田发生争执,而致人轻伤二级,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与张某同为宁都县安福乡安福村的村民。2018年5月21日中午,因争水灌溉农田发生争执,二人发生打架,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击打张某的胸部,造成张某左侧第2、3、4、5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7日,刘某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刘某家属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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