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如何愿出庭敢出庭
2019-10-17 15:47:2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晨 周斌
 

  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员申请了两名证人远程视频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孙小果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出庭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证人的隐私权。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影响到审判机关对案情的认识乃至判决结果,在补强指控证据、防范冤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其中重要一环。

  然而,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如何提升证人出庭率?多位司法实务人士和专家学者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建议。

  证人出庭率整体而言仍较低

  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出庭率整体仍然较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2018年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审、二审刑事案件4049件,有证人出庭作证的45件,占比1.1%。

  山东法院以2016年至2018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为样本,对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进行专题统计分析发现,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共693件,出庭率仅为0.32%。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是庭审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吕红兵认为,上述规定赋予了法院较大的权力,法院一旦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就无法在庭审中对证人进行询问,进而影响辩护作用的发挥。

  “证人不出庭,法庭依据控方提交的书面证言对事实予以认定,使辩方丧失了对证人当庭质疑和反驳的机会与可能,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可能沦为形式,程序公正亦难获得体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说,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否则,证人所作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障,部分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明,存在导致案件发生实体错误的风险。

  为此,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明确要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不断加大证人出庭保障力度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以前不少法官对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证人出庭让庭审程序变得复杂,增加了庭审时间,影响审判效率。”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3年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砺兵坦言,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让法官必须做出改变。

  近两三年来,不管是刘砺兵个人还是朝阳法院承办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都呈上升趋势。最近这一年,他本人办理证人出庭案件10件,约占办案总数的5%。

  刘砺兵认为,证人出庭率的上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办案理念不断更新,更加注重直接言辞证据;司法责任制倒逼,法官要对承办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案件越来越多,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增加;法院对证人出庭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刘砺兵介绍说,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证人出庭权益保障制度,出台证人出庭规范性文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对证人出庭保护的合力;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证人出庭经济补助落实到位;尝试通过技术手段对出庭证人的模样、声音等进行特殊处理,保护证人信息及人身安全。

  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各地不断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新方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建成特别作证室,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技术手段保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浙江温州法院大力推进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近年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断提升,曾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赞。在审理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4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其搜查、扣押毒品的经过,为保护侦查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4人均在远程作证室用视频方式出庭作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受贿案中,患病在医院医治的行贿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作证,对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起到关键性作用。

  细化保障证人出庭配套措施

  证人出庭率整体较低的原因有哪些?

  刘砺兵分析认为,一方面,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既有人情社会的考虑,也有利益及风险的衡量。这无可厚非,法官受到当事人威胁、报复的情况都不鲜见,何况证人。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比如实践中,法官让目击者出庭作证往往要做大量工作,对于坚决不愿出庭作证的也无可奈何,因为刑诉法中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几乎没有被激活过。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对证人出庭制度形成支撑。郑曦认为,要改变当前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困境,应通过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证人无需出庭的案件类型,加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运用,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并允许其自愿作证,完善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等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将伪证罪的适用限于故意作出的庭上伪证等六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对这项制度加以完善,从而符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五项具体建议,呼吁“两高”采取有力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这五项建议是:尽快出台证人出庭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明确“关键证人”概念;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刘砺兵认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中央政法各单位应联合出台法律文件,明确各自职责;各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业化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包括对证人的保护、补助以及出庭作证指导服务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提升法治意识。

  “对于定罪量刑争议较大案件的证人,法院原则上应当安排出庭作证;这类案件中,如果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对于不同意出庭的,法院应当出具文书说明理由。”吕红兵说。

  吕红兵建议,规定证人出庭的条件,按照普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等将证人进行分类,根据证人所属类别制定不同的出庭标准与依据;推行视频作证,细化证人不出庭的处罚措施,明确出庭作证调查程序,从而进一步提升证人出庭率。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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