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套路贷”团伙被判刑
2019-10-18 09:23: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向存丹 何仕林
 

  签订借款质押合同、控制财物、纂改合同、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索取高额违约金……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康某兵、周某军、吴某、张某森四人商定以办理贷款为名,与被害人签订没有填写借款期限的个人借款质押合同,明确以车辆质押,待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车辆后,康某兵等人通过篡改借款期限或以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拖延借款时间的方式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如被害人按照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归还本金,则将车辆返还被害人;若逾期不支付,则将车辆出卖。四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共计骗取四名被害人4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兵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事前进行共谋,共同出资,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事后平分赃款,四被告人仅有分工的不同,而无地位与作用的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康某兵、周某军、吴某等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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