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关注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
2019-10-21 23:18:0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王茜
 

备受关注的社区矫正法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迎来了第二次审议。细心的人会发现,二次审议稿比初次提请时增加了一些条款。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条款的增加,有助于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目的是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回归社会。

  在审议草案时,有的代表、地方和院校建议,一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等内容。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法律适用而言,明确目标可以体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可以为解释和实施法律提供指导原则和方向,避免工作上形成偏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这样认为。

  时延安说,国家动用刑罚权,从人文主义的角度看,最终要使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这需要社区矫正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回归社会后,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乃至家庭对其不闻不问,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机构就可更好地帮助这些人克服这些阻力、避免受到影响。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助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草案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典型的差异。未成年人最大的特点是“成长”,处于成长之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虽然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需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为基础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只有分别进行矫正才能取得实效。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

  运用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共同的心愿。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社区矫正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足,建议增加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定。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相关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希望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参与矫正活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来做这件事情。从国外的实践看,民间团体、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购买社会服务等,一方面可以解决专业机构在人力上的‘短板’,另一方面可以在就业等方面提供信息,还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积极的心理疏导,可以提升矫正的效果。”时延安这样说。

  为了让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草案还对“机构、人员和职责”做出专章规定。时延安认为,这有利于社区矫正法一揽子地解决有关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和法律保障等问题,法律实施必须要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和职责,否则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同时,二审草案稿相对于一审草案稿新增了“法律责任”专章,对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此,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认为,新增“法律责任”专章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体现,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权力边界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边界,当然在规范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的同时,还应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不可不授其权追究其责。

  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社区矫正法草案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进一步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我认为,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因为其作为矫正对象而予以随意克减。”时延安表示。

  张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法院裁定确有悔改表现,进入社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因此,更需要对其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避免“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这一规定的增加,为他们建立和恢复社会支持系统,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还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席小华认为,这有效避免了标签效应,避免给其未来的就学就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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