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2019-11-04 14:42:16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日下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自诉人郑某诉被告人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9个月。这也是嘉兴地区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远程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郑某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当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朱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也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朱某被法院司法拘留。2014年3月,朱某与葛某结婚,并在婚后以葛某名义购置汽车供自己使用,后在车辆被法院登记查封的情况下,仍拒不向法院交出车辆,并擅自将车辆抵债抵给案外人。2014年6月到2019年8月间,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到位执行款16万余元。其间,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朱某再次被法院司法拘留。

  法庭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下午,桐乡法院还邀请嘉兴、桐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到场旁听庭审。

  代表、委员有话说

  张玉梅人大代表说道:“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有力地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孙爱娟政协委员说:“从现场的庭审来看,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有效地震慑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投机取巧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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