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9-11-06 14:0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瑛
 

  【案情】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服务义务,对业主所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到了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业主董某、王某、陈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化环境脏乱差、共同设备未及时维修、失窃案屡有发生等诸多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并声称未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无须交纳物业费,为此双方协商未果并发生争执。

  【分歧】

  关于本案中业主董某、王某、陈某是否应正常缴纳物业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就已开始为业主服务,业主董某、王某、陈某理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尔后再与物业公司协商整改相关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且业主并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须缴纳物业费。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对住宅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区公共设施的共有权而产生的,对物业的维护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对公共部分的服务,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自然也承担相应义务,业务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最后,如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业主董某、王某、陈某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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