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侮辱、诽谤法官案
2019-12-03 15:20: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莉力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赵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办案过程中,案外人赵某甲欲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接待并释明赵某甲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其他诉讼方式保障权益后,赵某甲仍以电话、短信形式干扰案件审理。2019年6月4日,该案宣判后,赵某甲多次进行无理上访,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污蔑、谩骂承办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019年7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赵某甲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法官权益保障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但公民须遵守法律秩序,对法官、法律持有应有的尊重与敬畏,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本案中,赵某甲违反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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