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综合能力水平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安徽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12-19 09:1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审判质效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建筑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早在2006年就设立专业的审判庭(民四庭),负责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内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规定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较大,而且合同效力、鉴定、损失赔偿、优先权行使条件、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不易处理。为此,安徽高院成立课题组对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安徽全省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开展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安徽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31241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2017年12057件,2018年13541件,2019年1至7月10550件;现已审结27816件,其中2017年9857件,2018年11751件,2019年1至7月6208件(见图一)。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与地域经济总量密切相关

  作为省会,合肥市2018年GDP为7826.5亿元,在省内排名稳居第一。芜湖市是安徽省第二大城市,2018年GDP为3250亿元,与合肥市存在较大差距,案件数量也少很多。滁州市为1830亿元,排名第四。黄山市、池州市、淮北市的GDP仅分别为660亿元、680亿元、970亿元,在全省16个地市中排名靠后,这三个地市的案件数量也相应排名靠后(见图二)。

  2.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

  在审结的27816件案件中,省高院审结952件,其中一审67件、二审371件、再审审查414件、再审35件、其他案件65件。各中院共审结6246件,其中一审585件、二审4520件、再审审查113件、再审46件。各基层法院共审结20618件,其中一审20556件、再审审查42件、再审20件。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数占到总审结案件数的73.9%。

  3.审判质效低于民商事案件的平均水平

  调研时间段内,安徽全省各级法院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总体调撤率为39.52%,低于民商事案件46.14%的平均调撤水平。据省高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计,该类案件的上诉率为23.87%,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31.96%,高出民商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19.92个百分点。

  4.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理由相对集中

  调研时间段内,该类案件二审改判919件,占比18.79%。发回重审案件共644件,发回率13.17%。改判的原因主要是事实认定不清,尤其是工程款支付情况认定不准确、利息以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认定不清,还有部分是法律适用比较片面或者没有适用最新颁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是涉及案件争议焦点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不宜由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审判程序违法等。比如,案涉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等基本事实不清,鉴定程序不合法、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没有追加等。

  二、成因分析

  1.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此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近年来,安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从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到二三线城市的限购限贷的政策调控,政策调控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进而影响部分房地产案件数量波动。今年4月1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相关部委也在接连发声表态,住建部在4月对地价、房价波动较大的城市进行预警提示后,又对房价涨幅较大的城市进行了预警提示。同时,银保监会也对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加强监管。在房地产金融政策趋紧背景下,开发商和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融资成本增加,一旦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建材款和工人工资,易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相关案件。

  2.多种因素交织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加之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房地产市场矛盾依然错综复杂。这些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传统案件中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能全面涵盖,仍滞后于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此类案件总体上呈主体多、利益大、分歧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不少案件还与政府行为和相关政策调整相关。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层层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多发频发。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往往对案件管辖权、施工主体认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定、工期延误及索赔、工程质量及保修金返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产生争议,部分案件还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社会敏感度高、关注度大,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此类案件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案件相互交织,审理难度明显较大。

  3.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有待继续提升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比较专业,许多法官都是法律科班出身,无论是学习经历还是工作经历,都与真正的建筑施工一线联系不多,对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运行规则甚至专业名词了解不多、掌握不够。部分法院没有建立相对固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组织,在大民事审判的格局下,很多法官博而不精、全而不专,且受案件数量激增影响,无暇自我学习提升或者参加培训,业务素养尚不足以完全满足审判需要。此外,司法责任制配套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判决前后的强制性类案检索机制有待建立。有些法官还未完全适应司法改革后的环境,依靠集体负责、上级把关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可见,有必要继续提升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

  三、对策建议

  1.在思想上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意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法律监督力度,生效案件被提起抗诉的情况将大幅增加。在自媒体时代,细微的案件质量问题极有可能被无限放大,从而引发社会舆情。因此,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管理,引导法官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启动再审,避免申诉给当事人带来讼累、抗诉造成司法资源耗费。对上级法院“发改提指”的案件要进行梳理,查明是否有质量问题,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要分析成因,采取措施改正。要坚决摒弃建设工程类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大,改一点也正常的思想,努力做到精益求精;坚决摒弃可改可不改,改了也不算错案的思想,努力做到自由裁量有度可依。

  2.建立完善审判情况定期通报等对下指导制度

  高院、中院应学习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做法,定期召开辖区法院座谈会、研讨会,下发审判若干情况的通报,重点围绕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专项讲评,查摆原因,明确审判思路,有的放矢解决问题。对发回、改判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重点进行业务指导。对于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令再审和提审较多的同一案由案件,要作为培训内容,避免裁判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信。各中院要将本辖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高院。省高院对服判息诉率高、审判质效好的法院,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交流吸收借鉴,促进共同提高。

  3.通过实证调查、理论研究促进实务能力水平提升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总体上仍处于“大发展”时期,需要在不断巩固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审判理论框架,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为房地产审判水平迈上新台阶提供理论支撑。要围绕重点、难点、新点问题展开研究,必要时可以联合科研院所、一线企业联合开展研究,向兄弟法院、其他部门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借智”共同攻关。比如,房地产买卖和民间借贷相交织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房屋买受人居住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鉴定等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大争议,都需要深入研究。

  4.加大调解力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从很多法院的先进做法来看,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破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效提供了可行路径。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发挥调解与判决的比较优势,对于有可能调解的案件,要尽力促成调解,尽可能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办案效果最佳化。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房地产案件,要根据案件类型特点、当事人心理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解;对于涉案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要着重调解、努力促成和解。要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行业监管,加强对纠纷的预判,共同排查矛盾纠纷,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满足当事人多元的利益需求,缓解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此外,要强化诉源治理,可将在房地产审判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走访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从行业准入、资质等级、工程质量、规范管理等薄弱环节入手,加大准入及监管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课题组成员:赵晓利 黄荣 牛富文)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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