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官温情判决彰显情理法
2020-01-10 14:46:40
 

    中国法院网讯 (王锋)   廖某与唐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了唐甲,双方于2017年离婚。之后,唐甲随母亲廖某生活。现唐甲以被告唐乙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父亲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查明,唐甲15岁,系高中在校学生。唐乙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经司法鉴定,唐乙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唐乙目前没有劳动收入,现居住在其亲戚家里,由其亲戚接济其生活。法院依法对唐甲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本案诉讼并不知情,其知道唐乙现有病在身,无劳动能力,无住房居住,无生活来源,起诉唐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被告唐乙被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目前属疾病缓解期,其情况是找工作基本无望,从而导致没有生活来源。现实的实际情况也是衣食住行全由他人接济,其能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已实属困难。虽然唐乙当庭表示在身体和经济条件允许下愿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唐乙目前的身体情况和实际情况明显基本失去了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故对唐甲要求唐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唐乙的情况确实比较特殊,其能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已实属困难,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唐甲的生活、学习、身体状况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廖某是能够抚养唐甲的。况且,经法院调查,此次起诉并非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法、理、情,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结果,暂未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这样处理不但能够保障唐甲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也能够鼓励唐乙走出困境,重拾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