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殉职的医护人员 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褒扬

2020-02-21 10:31:16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欧阳晨雨
 

  在社会各界的联手防控下,新冠肺炎疫情向着“连降”“清零”的方向发展。作为防控疫情主力的广大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付出了颇为壮烈的代价。据国家卫健委2月14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月11日24时,全国共报告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716例,占到全国确诊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牺牲,占全国死亡病例的0.4%。同一天,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布的信息,已有20名警务人员在抗“疫”中牺牲,其中包括12名民警和8名辅警。疫情仍在持续,这些数字还可能增加。

  医务人员、警务人员都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英雄,都应得到善待与褒扬。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这一《通知》是对法律规定的再明确。对于烈士评定工作,主要由《烈士褒扬条例》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来规范。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褒扬对象有所不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公民符合“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等五种情形的应评定为烈士。对于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等,也可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评定为烈士。

  社会现象是复杂的,法律规范总是抽象的。虽然,法律没有在字面上提及在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工作中牺牲的公民,但立法精神已赫然在列。所谓烈士,侠之大者也,当一个公民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甘愿牺牲自我,这种高尚而可贵的精神,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补偿”与“回报”,而这也是民心所盼。凡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牺牲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警察、军人等特殊主体,也包括其他普通公民,既然他们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那么就应当因这种舍己为人的英雄壮举,被依法评定为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面对公众的呼吁,有关部门迅速回应,体现了对抗击疫情英雄的充分尊重,在全社会营造致敬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有利于激发士气斗志,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聚精神力量。

  鲁迅曾说过,“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他认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在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民战、阻击战中,那些逆行而上、不畏牺牲的医护人员,就是人民的英雄,就是中国的脊梁,他们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褒扬。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