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方可否主张欺诈性损害赔偿?

2020-03-25 11:12: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 付建国
 

问:我与妻子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孩子的出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乐趣,但一次体检彻底打破了我的生活,因为这次体验发现了孩子的血型,是B型!而我和妻子血型分别为A型和O型。经多次私下打听,医生们都告诉我:A型和O型结合,不可能生出B血型的孩子,由此推断出:孩子与我并无血缘关系。知道此事后,我要求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但都遭到妻子的坚决反对。为此我心灰意冷,不愿再回到那个家,并决意离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大庆居民:袁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上述两个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你能证明你们三个人的血型,可以起诉。在诉讼中,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那么责任在你妻子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推定出你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这个孩子就是你妻子在婚内与他人所生。

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了无血缘关系的子女,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给你造成精神损害,因此你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对方欺骗你婚内与他人生子的欺诈性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官需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承受能力依法酌情确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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