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贩卖电子"烟弹" 男子获刑五年

2020-06-22 16:24:40
 

  中国法院网讯(陈晓敏)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罗某铭因在朋友圈贩卖电子“烟弹”,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42123.5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罗某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上网购买Marlboro牌、Fiit 牌、Heets牌“烟弹”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上述品牌“烟弹”的信息,并以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受货款,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将“烟弹”向全国各地销售。2018年2月,为方便“烟弹”的销售,罗某铭租赁了三明市三元区某仓库,作为藏匿、打包“烟弹”的窝点,并注册成为圆通快递员,使用网上购买的“傅某某”身份信息来收、发“烟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42123.5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罗某铭购买、销售“烟弹”,均为真品IQOS、LIL卷烟。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铭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销售烟草专卖品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42123.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评判,判决处告人罗某铭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铭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诉。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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