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立法保障力度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2020-07-01 08:56: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佩杉
 

  6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内容充实、较为成熟,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事件,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保护的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增强监护人履行职责能力

  亲子陪伴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儿童的影响至关重要,现代社会工作生活节奏加快,很多父母疏忽了对孩子的陪伴,隔代教育的现象日益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心理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据此,李锐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父母亲子陪伴的硬性规定,适当给予低龄儿童父母育儿假期,使未成年人尤其低龄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和照护。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岳普煜也指出,家长忙于生计,对孩子的监护有心无力,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缺失。对此,他建议增加条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指导、培训和帮助,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制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增强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高友东委员建议,增加监护人严重失责或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极端案件发生的相关规定,对这一行为进行严惩。“在制度设计中,充分界定失责和已尽到监护责任的界限,防止追责泛化,对监护人明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仍采取包庇、隐瞒、藏匿证据等行为阻碍调查的,纳入包庇、销毁证据的相关罪名,强化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加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力度

  草案明确了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管束,李钺锋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但他同时也认为,在治理校园欺凌事件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社会帮扶与救助非常重要。

  周洪宇委员建议,在草案“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条款中,应该把“受教育权”特别地提出来。

  他认为,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必须独立出来,而且这一权利与整部法律草案主导倾向、基本内容特别是后面各章的有关表述都是一致的。

  沈跃跃副委员长、庞丽娟委员、杜黎明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也建议将“受教育权”明确列举其中。

  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增加“禁止有性侵、性骚扰未成年人行为的从事学校教职工工作”。“不仅仅要审核,而且要禁止。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有屡犯记录的人从事学校教学、保安工作等情况,应该禁止这样的人在学校、幼儿园工作。”她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则认为,应增加预防性的条款,规定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对新聘的教职员工入职的审查,绝对不能录用有性侵、虐待前科的人员。

  动员各方参与网络保护

  草案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是本次修订一大亮点。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表示,这一章节对网络保护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了全面规范,是回应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则表示,网络社交平台方便信息交换,同时也给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带来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沉迷等方面的风险,而且社交平台存在即时性、隐蔽性和便捷性,对青少年的诱惑力很大。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增加关于网络社交平台违法犯罪内容治理的专门法条,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细化社交平台内容的审核义务,解决社交平台内容治理上的法律缺位问题。

  徐延豪委员则提出,草案中“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这一规定不够严密。他表示,利用网上学习已经非常普遍,很多学校利用网络教育已成常态,不能一律规定“智能终端”不能带入课堂。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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