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贾琏偷娶尤二姐的“四宗罪”
2020-07-24 08:56: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红楼梦》第65回,贾琏在皇室老太妃薨逝的国孝、宁国府贾敬去世的家孝期间,受贾蓉撺掇,偷娶尤二姐。偷娶事发,王熙凤对他人说,贾琏娶尤二姐一事做得太急,从而触犯了“四宗罪”,即“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而贾琏到底是否真如凤姐所说,犯下了四宗罪行呢?

  国孝一层罪

  “国孝”,又指国丧,在古代一般指因皇帝、皇后、皇太后等去世后,皇帝敕令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宴乐、婚嫁、战事等,以示哀悼,但不同的国丧类型,禁令的效力范围、禁止对象也不同。一般来说,死者的身份地位越高、影响越大,禁令的范围就越广,禁止的对象也就越多。

  第58回开篇写到:“谁知上回所表的那位老太妃已薨,凡诰命等皆入朝随班按爵守制。敕谕天下:凡有爵之家,一年内不得筵宴音乐,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嫁。贾母、邢、王、尤、许婆媳祖孙等皆每日入朝随祭。”贾琏在家族“有爵”女眷为皇室老太妃陪丧侍孝期间,偷娶尤二姐。老太妃薨逝后,皇帝敕谕的内容有二:一是“有爵之家,一年内不得筵宴音乐”,故书中写贾府作为有爵之家,“宴乐俱免”“元宵亦无灯谜之集”;二是“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嫁”,所谓庶民,即平民百姓、无官无爵之人。贾家乃公侯有爵之家,且据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时介绍,贾琏“捐的是个同知”。根据《清律》条例规定,“同知”属于军职,故贾琏非庶民。所以,从敕谕内容来看,作为封建社会特权享有者的贾琏偷娶尤二姐,并不触犯禁令。

  家孝一层罪

  这里的“家孝”,是指贾敬因吞砂而亡,贾家两府正为贾敬举丧。而此时,贾琏偷娶尤二姐确实是不恰当的,但是否能构成犯罪,尚需仔细分析。

  “居丧期间不得婚嫁”最早始于礼的要求,所谓“凡父母之丧未满,女嫁夫,男娶妻,忘哀戚之心,不孝之大者也。”《唐律》不仅将该礼入法,以法护礼,还进一步将“居父母丧不得嫁娶”归入“十恶”之“不孝”罪中。所犯之罪,被列入“十恶”后,违者将不再享受“八议”特权,天下大赦亦不能赦免其罪。

  贾敬非贾琏之父,而是贾琏的族伯叔父,根据《清律》规定,贾琏应为贾敬所披丧服为缌麻,孝期是三个月。贾敬也并非王熙凤所言“亲大爷”(北方方言中的亲大爷,是指父亲的亲哥,即伯叔父)。若是“亲大爷”,则按照《清律》规定,应披的丧服为齐衰,孝期则为一年。

  同时,《清律》居丧嫁娶条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 而身自嫁娶者, 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 妻、女嫁人为妾者, 各减二等……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由此可见,《清律》“居丧期间不得婚嫁”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等期亲以上亲属丧期内嫁娶。而若纳妾,则是不禁止的。王熙凤说贾敬是贾琏的“亲大爷”,只不过是表示亲密,是上纲上线之举。故贾琏在贾敬孝期内偷娶尤二姐,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

  停妻再娶一层罪

  “停妻再娶”,是指丈夫违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未离异也未休妻,又与人正式结婚,即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妻”。停妻再娶为《清律》所禁止。封建社会,贵族官吏虽不能有妻再娶妻,但可以纳妾,且数量不受限制。《清律》妻妾失序条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其民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不言离异,仍听为妾也。”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妻妾贵贱分明,不可紊乱,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皆属于悖伦蔑礼行为,应受刑罚;二是妻子尚在又娶妻,扰乱家庭秩序,并造成嫡子庶子不分,影响后续系列宗法行为,故也被律法所禁;三是平民四十岁还无子嗣传宗接代,方可纳妾,而贵族官吏则可以随时纳妾,不受年龄、有无子嗣等限制。贾琏是有爵公侯子弟,纳妾自然不受该条限制。至于是否违反前两项禁令,则要分析贾琏娶尤二姐的法律性质,即首先要解决是娶妻还是纳妾的问题。

  《礼记》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娶妻要经过三媒六聘,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程序,而纳妾则不需要,妾是“夫爱则留之,恶则遣之,无关轻重”(《大清律辑注》)。

  贾琏对尤二姐,首先,无娶妻仪式。书中第65回写的是“至次日五更天,一乘素轿,将二姐抬来。”其次,偷娶的目的是做“二房”。贾蓉揣知贾琏有意尤二姐时,说:“叔叔既这么爱他,我给叔叔作媒,说了做二房,何如?”接着又写,贾蓉对其父贾珍“趁便将路上贾琏要娶尤二姐做二房之意说了。”该回还写到贾蓉将此事告知尤二姐之母尤老娘说:“暂且买了房子在外面住着,过个一年半载,只等凤姐一死,便接了二姨进去做正室。”再次,当事人心理定位不是正室。娶了尤二姐后,书中写贾琏是“越看越爱,越瞧越喜,不知怎生奉承这二姐,乃命鲍二等人……直以奶奶称之,自己也称奶奶。”故贾琏并非将尤二姐作为正妻,而是为“奉承”二姐,才让下人并自己将尤二姐称作“奶奶”,而非称作“姨娘”。最后,旁观者也认为是纳妾。第65回中尤三姐对贾琏说:“我也知道你那老婆太难缠,如今把我姐姐拐了来做二房,偷的锣儿敲不得。”

  由此可见,从贾琏偷娶尤二姐的仪式、目的、当事人的心理定位及旁观者等各个角度来看,贾琏与尤二姐的结合并非“娶妻”,实乃“纳妾”。既然是纳妾,就没触犯停妻再娶之罪。

  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

  封建宗法社会,婚姻与个人感情无关,而是家族主义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果。《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这说明,“父母之命”已经由礼入法,而私娶,则是违法的。同时,《清律》男女婚姻条还规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这又说明,即使当事人做官或经商在外,自作主张娶妻与父母等长辈为之定婚发生冲突,在尚未完婚的情况下,仍要“从尊长所定。”倘若当事人擅自做主,则于法不容。

  但是,如前文所述,贾琏偷娶尤二姐,并非娶妻,实乃纳妾,而纳妾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如平儿成为贾琏之妾,未经任何程序;贾雨村看上甄士隐之婢娇杏,也只“乘夜只用一乘小轿,便把娇杏送进去了。”由此可见,以“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来说贾琏,实属牵强附会。

  当然,贾琏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在国孝、家孝期间纳妾,确实也有不当。而王熙凤之所以为贾琏偷娶尤二姐罗织“四宗罪”,用心也是险恶的。她是出了名的“凤辣子”,她的“辣”有酸辣、蜜辣、麻辣、毒辣几种。囿于律法,她无法对贾琏采取措施,但对尤二姐,她外做贤淑,却内藏奸猾,以酸辣的性格,说出蜜辣的语言,让尤二姐产生麻辣的感觉,继而在贾琏外出时将尤二姐骗入大观园,并毒辣地施以“借剑杀人”之计,使尤二姐“吞生金自逝”。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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