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析产有深意
2020-07-10 09:12: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左连璧
 

  “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对这几句话,大家都比较熟悉,它是宋初的大臣张咏所办案件的判词。张咏任知县时,发现一个管钱小吏,偷了一枚钱藏在头巾里带出库房,于是命令衙役杖打那名小吏,小吏不服,嚷道:“我不过偷了一文钱,你竟打我,还能杀了我不成。”张咏当即写下上述判词,写完拔剑杀了那名小吏,然后向上级写报告请求自劾。

  张咏从政期间,先任湖北崇阳县知县,后来长期治蜀,政绩突出,升至御史中丞,礼部尚书,死后赠左仆射,谥号忠定。宋仁宗时期,有人甚至将他与赵普、寇准并列,称为宋兴以来功劳最大的三位名臣。

  宋代刘斧《青琐高议·断案如神》载,张咏做杭州知州时,有个青年和姐夫打官司争家产。姐夫呈上岳父的遗嘱,说:“岳父去世时,我小舅子还只三岁,岳父命我管理财产,遗嘱上写明,等小舅子成人后分家产,我得七成,小舅子得三成。遗嘱上写得明明白白,又写明小舅子将来如果不服,可呈官公断。”说着呈上岳父的遗嘱。

  张咏看后大为惊叹,叫人取酒浇在地下祭他岳父,连赞:“聪明,聪明!”他向那姐夫说:“你岳父真是明智。他死时儿子只有三岁,托你照料,如果遗嘱不写明家财分产办法,或者写明将来你得三成,他得七成,这小孩子只怕早被你害死了,哪里还能长大成人!”当下判断家产七成归子,三成归婿。当时官吏和民众都赞张咏明断。

  应该说,张咏判得颇有深意。

  一是没有简单照本宣科。按说此纠纷有遗嘱在,照着宣判即可,省时省事又少麻烦,但张咏没有这样简单处理,而是从传统、人情和法律的多维视角来决断此案。

  二是注重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姐夫与小舅子打官司时,已看不出强弱之分,但小舅子三岁时父亲就去世了,多年寄人篱下处于弱势状态,熬到成年才鼓起勇气来与姐夫见官,以讨要自己早该得到的那份家产,理应受到应有的关照。

  三是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宋代法律比较健全,颁布了《宋刑统》这一综合性法典,其中“杂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等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书面契约、遗嘱等要取得官方承认,否则发生纠纷官方不予保护;又规定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大体是,首先是诸子诸孙,倾向于均分家庭财产;其次是在室女和赘婿,只是份额相当低,赘婿的继承是依附于其妻子的;再次是出嫁女,因其出嫁时已得到一份嫁妆,其继承权已提前实现,不得再参加母家的分割,如没有诸子诸孙,又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可继承遗产;而寡妻则属特别顺序,其所继承的财产,只是供守寡之用,最终要移交给嗣子的。张咏如此判决,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完全相符。

  张咏身上还有个突出特点,他帮助别人之后,坚决拒绝别人的酬谢。据《太上感应篇·集注》载,宋代景德年中(公元1006年),敌寇多次侵犯边疆,许多郡县多次遭受侵扰,民众苦不堪言,而朝廷派来的军队却迟迟不能挫败敌寇。当时,李居正以小官的身份治理一个镇,他招募壮丁,奋力打击敌寇,并深入到敌人的巢穴,夺回了被掠去的民众,使他们安全地回到家中。人们都感恩李居正。

  张咏将这件事秘密奏报给皇帝。宋真宗大为肯定,立即将李居正升迁为阁门祗候(官职名,从八品)。李居正不知缘由,有人告诉了张咏上奏的事。

  李居正急忙想拜见张咏,没有获准。他便给看门的人送了礼物,将榜帖传入。张咏在纸帖上批写道:“你处理财物时廉洁,面临敌阵时勇猛,处理事情时勤勉,面临民众时施惠。加上严谨敬畏,这是报效国家的大丈夫本色。感谢却接近私意。”李居正虽没有得到张咏接见,却将张咏赠言当做座右铭,铭记终身。

  张咏一生都“读典坟以自律”。这里的“典坟”,指的是各种古代典籍。本传载,“张咏尝谓友人曰:‘张咏幸生明时,读典坟以自律,不尔,则为何人邪!’”大意是,我张咏幸好生在太平盛世了,所以才读圣贤书自律,如果生在乱世,我张咏可能就是正邪掺半了。

  张咏从小就刻苦读书,他出生在贫寒之家,幼时家里买不起书,只好到有书的人家恳求借阅,借到手之后再抄下来苦读。后来当了官,官俸几乎都用来买了书,藏书有近万卷之多。时人称他“不事产业聚典籍”。

  晚年的张咏,“力学求之,于今不倦”。他在《缉书斋》诗中写道“伊余世上耽书客,古今万事罗胸臆”,即我生在人世间沉迷于读书,古今万事收罗于心并不断产生新的意念。这正是他捧卷苦读深思的生动写照。

  张咏断案的故事启示我们,办案要切忌简单化、表面化,一定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抓住核心问题,破解要害争议,真正保护依法依理依情应该受到保护的当事人。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必须吃透案情吃透证据,还要深入学习和吃透法律条文,理解其精神实质,并做到运用自如。借用张咏“读典坟以自律”之语,当一天法官,就要钻研一天法律,且永远没有止境!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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