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传统司法理念 探寻在线庭审规则
2020-09-01 09:12: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颖
 

  在线庭审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其应用受限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秉持传统司法理念的原则下,在线庭审应适应互联网的特点,不断发展完善,以工具理性回应价值追求,真正实现程序正义。

  今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出台,在线庭审的应用范围由试点法院扩展到全国所有法院,缓解了疫情期间的急切司法需求。但在推动在线庭审进程的过程中,受制于技术条件与网络虚拟性的限制,在线庭审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当事人身份及证据上的认定困境、无法及时应对特殊需求等问题。因而,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探寻在线庭审的规则,以使传统的审判实践更好地适应新的技术变革。

  就在线庭审带来的新问题而言,首先,在线庭审隔绝了现实接触,这种虚拟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当事人身份及证据上的认定困境。在线庭审中的身份认定是基于身份证信息及面部识别,却无法核实委托代理信息及关系证明文件,人民法院无法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复印件中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由此可能会带来身份虚假等问题。于证据认定而言,在线庭审中法庭和诉讼参与人只能通过视觉和听觉感知证物,虽然这是感知证物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但不可否认,触觉、嗅觉、味觉对于证据证明力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在线庭审诉讼流程都是针对最普遍的庭审情况,对于一些特殊需求或者庭审中的突发状况,法官及当事人均难以迅速做出反应。第三,由于物理隔绝,传统庭审过程中的部分强制措施在在线庭审中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法庭庄严肃穆的审理环境无法对诉讼参与人造成生理上的震慑,舒适自由的审理环境可能会造成诉讼参与人思想上的懈怠,影响法庭审理效果。另外,在线庭审限于分辨率及传输速度的影响,容易造成法官不能及时捕捉诉讼参与人的微小表情,也会干扰到法官的自由心证。最后,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易传播性,公众获取庭审影像十分便捷易得,因而可能会对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带来潜在隐患,且由于线上庭审的公开对象是无差别的,这意味着一些不适宜旁听庭审案件的人员不再受到限制,需回避审判人员在庭审阶段就可以匿名观看庭审直播。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媒介,应用于传统审判活动中本质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上寻找平衡点,互联网的特有属性不可避免地会给在线庭审带来上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从司法活动内在的需求出发,探寻在线庭审中的平衡点。

  在线庭审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技术条件等有着基本要求,客观条件的不同,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情况的出现。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人与人民法院直接对接,法院告知原告在线诉讼规则具有天然的优势。而被告对于在线庭审的事项只有在法院有效联系到被告时才知晓,因而对被告的有效送达就很重要。因此,在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要确保诉讼参与人的程序选择权。目前,审判实践中允许出现一方线上、一方线下的在线审理模式。但这里也会引发一个问题,即原告不同意在线庭审,这种不同意是对审判流程整体不适用在线庭审还是仅对原告自身不适用在线庭审?另外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法院协商诉讼参与人在线庭审的过程应当限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并应当坚持持续性原则,不应允许当事人线上线下频繁更换,浪费司法资源。此外,根据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同,在线庭审在程序设计上也应当考虑到特殊人员的需求。例如,在线庭审准备过程中的收音识别环节对聋哑人来说就无法参与,因此应该使其可以通过打字的方式使其参与到庭审中。

  在线庭审追求程序正义,若其工具价值的行使损抑了司法活动的内在追求,那么这种工具价值将不值得坚持。在这样的价值追求下,针对当前在线庭审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建立统一庭审平台,加强机构间信息共享,进行司法数据统计,研判改革方向,提高身份信息识别的精确性。同时,搭建全国统一的权威平台,加强与公安机关、海关、工商管理局、主要电商平台等机构达成信息互通合作,为在线庭审提供真实性保证,对于部分电子证据也可以做到在线质证,提高司法效率。

  2.完善庭审程序功能设计,满足多样化需求。首先,不断升级软件及设备。在页面设置上,应标注诉讼参与人诉讼地位,默认显示诉讼参与方实时影音信息,书面笔录可以实时查看,并探索实时翻译功能;探索VR开庭可能性,提高庭审真实度;建立在线庭审访客模式,通过输入案号信息获取验证码进入在线庭审观看庭审直播。其次,在审判员端设置单向屏蔽影音功能,可以对讨论组中的任意成员实时屏蔽庭审影音,但是审判员端可以随时查看被屏蔽方的实时状况。庭前准备阶段默认对非诉讼参与人屏蔽影音,方便法院视频核对双方委托手续原件及身份信息;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证人等不方便全程参与庭审流程的当事人全程在线视频录音录像同时对其屏蔽影音,解决出庭作证的难题(证人模式)。最后,在当事人端设置发送共享书面信息功能,此项功能默认关闭,仅审判员可以开启该项功能,在遇到聋哑人参与在线庭审的情况,其可以采用发送书面信息的方式参与庭审,庭审笔录与实时视频同时显示。

  3.明确在线庭审规则,制定相应惩戒措施。(1)保障诉讼参与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对于在线庭审,诉讼参与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在立案阶段,通过立案短信发送链接征询诉讼双方关于在线庭审的意见,对诉讼参与人是否同意适用在线庭审,是否同意半在线庭审(一方线上、一方线下)进行征询,通过消息反馈与数据计算,若符合在线庭审条件,信息反馈至法院平台,书记员排庭后自动向所有诉讼参与人发送在线庭审信息及使用链接。若有一方选择所有人员线下开庭,则在线庭审不再启动。若无信息反馈,书记员需及时安排线下传票邮寄工作。同时原则上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开庭,书面开庭为例外,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后才可适用。(2)确立质证规则。在线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为线上的情况下,质证的证据仅包括电子证据,实物证据必须线下质证;在线庭审一方线上、一方线下的情况下,线上诉讼参与人将己方实物证据提前交至法院,由法院在庭审中向线下诉讼参与人质证,应认可其证据效力。(3)明确公开范围。在线庭审原则上公开审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法院官网、公告栏等多途径公布庭审信息。除了中国庭审公开网之外,公民可采用自动发送短信验证码方式进入访客模式观看庭审直播。在线庭审的直播、回播仅限在官方平台播放,非经法庭许可不允许私人录播、转播、截图、再创作。(4)建立惩戒与补救措施。对于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打断他人发言、不规范着装等干扰庭审秩序的行为,审判员可以采取警告、训诫的方式处理,若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拒不改正,审判员才可采用禁言权限,禁言以保障庭审秩序为限。对于因技术故障导致的庭审中断,审判人员可与诉讼参与人电话联系确认情况后转为线下审理,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一旦转为线下审理后不得再行线上审理,以防出现恶意掉线拖延审判活动的行为出现,避免因线上与线下诉讼方式的频繁转换造成当事人与法院的重复劳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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