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渠误碰电线触电致残 状告多方主体谁担责

2020-09-28 09:44:22
 

  中国法院网讯(彭晴雅)2019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老李在湖南省平江县某村进行稻田灌溉,站在渡水渠时,被悬架在水渠上方带电线路触电后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老李出事后经平江电力部门现场调查,报告显示现场水渠上方有五家公司基站带电线路,其中某电公司基站带电线路破损,破损线路左边线路与水渠之间的高度为80cm,右边线为75cm,网络线路架设不规范,与灌溉水渠距离不够。某电公司所有的线缆属于该公司光纤箱的用电电线,电压为220V,其余公司的线缆为弱电光缆。

  老李出院后,到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五家公司,要求五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某电公司称其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六个被告在老李这次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千伏以下的非高压电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老李站在渡水渠上,被悬挂上方的电线触电摔落致伤,悬挂上方的电线产权人虽有五家公司,但是某电公司的网络架设不规范、电线悬挂过低及其所有的电线破损未及时修复,是导致原告触电致损的主要原因,某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余四家公司虽然也有线缆悬挂,但是均为弱电线路,对原告触电致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某电公司抗辩其已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法律关系,保险理赔为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中的侵权赔偿主体,某电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但是,老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水渠上有电线并且悬挂距离低,其应当对触电风险有所认知,却未尽一般谨慎防范的义务,应相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老李自负30%的责任,由某电公司承担70%的侵权责任,其余四家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赔偿主体。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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