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9-29 09:27: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满鑫 张赛
 

  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智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某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始,被告人王某智先后以“首佳投资公司”“德仁桥服务部”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民间借贷广告对外宣传,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陆续纠集被告人张某强、宋某、刘某等人加入。自2008年10月起,在被告人王某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外宣传,招揽社会群众借款,继而以“保证资金安全”“提供借款担保”等为由,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及其亲友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采用预先扣除“砍头息”、“转单平账”、签订双倍借款合同等方式虚增借款金额,通过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给付事实,并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催债、收房,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房产及财物。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骗取、强占借款人及其亲友房产20余套及钱款等财物,聚敛财富近1500万元,多达100余人被该组织诈骗、滋扰、拘禁和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200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智以“砍头息”为名虚增对王某、韩某夫妇的借款数额,并指使被告人孙某亮、张某强和王某华以暴力、威胁手段对韩某及其亲属进行索债、收房,致一人死亡。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39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智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智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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