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度和司法温度中的善意表达
2020-10-28 10:04: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逸 丁平
 

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送锦旗。

执行法官邀请辖区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协商。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将“善意执行”理念制度化、规范化。今年以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兼顾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助微小企业复工复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复工生产急需资金,特向法院申请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今年3月,宜兴法院收到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该公司陈述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请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帮助。

  原来,今年3月5日,宜兴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是某银行宜兴支行,被执行人是宜兴某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以及薛某、程某等。经网络查控,宜兴法院依法冻结了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20万余元。“法院冻结的资金是企业用来缴纳企业职工的社保金、支付工程安装材料费及支持新工程开工。疫情得到控制后,企业逐步恢复生产,新工程急待有序进场安装。如今账户被冻结,企业可以说寸步难行。”门窗有限公司负责人非常着急地说。

  收到申请后,考虑到目前疫情防控及现阶段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宜兴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立即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宜兴支行取得联系,说明被执行企业的申请要求。执行法官先后3次到公司实地了解企业生产规模、员工复工等具体情况,并与企业所在辖区的周铁镇政府取得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镇政府共同参与。经过几轮协商,双方当事人于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在依法拍卖本案被执行人抵押房产的基础上,余款由公司分期偿还,银行同时减免相应利息以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3月24日,宜兴法院解除了对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今年4月,执行法官回访该企业了解到,公司已开足马力恢复生产,工人已经有序上班。

  ■帮助企业跨越难关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整个社会都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许多企业陷入困局。日前,一家被执行企业在宜兴法院的善意执行下,走出资金困境,主动偿还了货款。

  这是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8月,在宜兴法院主持调解下,张某与无锡某景观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景观工程公司结欠张某的货款148249元分3期偿还,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张某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景观工程公司承担张某为诉讼支出的9000元律师费。景观工程公司履行完第一期货款48249元后,再未按期履行剩余货款。今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1090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景观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月28日,经过网络查控,执行法官发现景观工程公司名下有两个账户,随即分别进行了冻结。景观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发现后,立即赶到法院,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原来,受疫情影响,今年公司货款回款出现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若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则无法参加任何一个招投标活动,将直接影响企业后续生产经营。焦急万分的王某联系执行法官,承诺继续分期偿还货款,希望法院能够从中协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后,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因为一旦企业经营困难就更难拿到本金及利息。另一方面督促景观公司尽快归还货款。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于7月29日解冻该公司的账户。

  7月30日,景观工程公司顺利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成功中标。当天向法院指定账户汇入了50000元,剩余货款也已于8月底全部付清。

  ■促和解摁下“暂停键”

  日前,在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法官的敬业精神和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使被执行人感动不已。

  今年7月,沈某与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丁某结欠沈某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并由丁某承担沈某的律师费20000元,于今年7月20日前付清。后因丁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沈某向宜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丁某为国企职工,年收入约18万元,原本丁某应该具备履行能力,但由于受疫情影响,丁某投资失误,短时间内无法偿还这笔债务。“如果单一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定会影响他的工作并间接影响到偿还能力。”于是,法官决定找他们双方好好聊聊。

  执行法官首先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从疫情、人情、法律多方面与申请执行人沈某进行释法协调。“法官你说的我都理解,这场疫情给很多人带来诸多困难,我愿意给他一个缓冲。”最终,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丁某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共计393660元。

  ■对症施“策”获双赢

  “积极调解,人性执法”。7月28日中午,被执行人吴小某冒着大雨从上海赶到宜兴,给宜兴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表达自己对执行法官柔性司法的感激之情。

  吴某今年73岁,早在2016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夫妻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经宜兴法院判决,吴某夫妻应归还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约48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吴某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坐落于上海,是与其儿子吴小某共有的,房产估值达千万元。2016年3月,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2018年10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按照约定分期归还了150万元,却未能按期支付后续款项。2019年7月,宜兴法院再次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司法拍卖程序。

  当执行法官上门评估勘察时,吴某的儿子吴小某承诺继续分期归还剩余款项,希望法院暂不处置该房产。原来,该房产不仅是全家的唯一住房,也是学区房,一旦拍卖将影响孩子的入学。为此,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执行人认为,吴某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名下的唯一房产若不进行拍卖,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一边是孩子的教育问题。承办法官觉得不能就案办案,最好能有效地把这两个实际问题都妥善解决了。在交流中,法官了解到吴小某表示自愿代父亲履行的债务,以减少申请执行人的顾虑。经过一番悉心劝说,申请执行人对此方案表示认可,同意将被执行人由吴某、顾某变更为儿子吴小某,并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2019年底,在法官的陪同下,吴某父子二人将共有的房产过户至吴小某一人名下,吴小某将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300万元。最终,申请执行人陈某看到了被执行人还款的诚意,也为执行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主动放弃了部分利息。今年3月,吴小某拿出房屋抵押贷款所得300万元,还清了所有的余款。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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