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女子获刑三年半

2020-11-26 11:28:10
 

  中国法院网讯(孙百灵)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毒案件,因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该院判决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胡某、杨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刑)欲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便让程某作为中介人与肖某(已判刑)联系。得知肖某有货源后,胡某三人与程某前往肖某处购买毒品。途中,又有购毒者魏某(另案处理)加入。次日凌晨4时许,程某带着胡某与肖某见面,通过验货,胡某先购买了50克氯胺酮给魏某。魏某离开后,胡某三人又共同购买了100克氯胺酮。交易完成后,胡某等人向程某支付“中介费”2500元。随后,胡某三人在返回途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在途径一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93.6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查明,程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买卖毒品而居间介绍,虽然购买毒品之前并未约定数量,但其是否知晓买卖毒品的具体经过和具体数量,不影响其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定罪量刑。被告人程某参与贩卖的氯胺酮数量累计达到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买卖双方经被告人程某介绍后,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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