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诚实信用原则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12-20 08:37: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莉
 

  本次新规将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其中,不仅促进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手段公平处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通过法律条文传递司法的力量,展现人民法院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并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诠释自由、平等、法治的价值取向,指引公平、正义、文明的风尚和规则,确保司法解释导向鲜明、个案彰显司法温度,符合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对施行了接近二十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2019年版,用大量篇幅,从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自认以及证人作证等方面规制了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版(以下简称新规)规定,经法院通知后,当事人本人应当按时到场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前,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同时还应宣读保证书内容,通过这种固定仪式和程序的具结方式,让当事人作出保证对自己行为负责、愿意为违反保证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以督促当事人如实陈述。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别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参加庭审或者接受询问的情形,新规通过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相关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诚信参加诉讼。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实现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承担是法治的基石。当事人到场是司法审判的需要,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形成心证,体现直接言辞原则,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潜移默化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不敢从事不诚实的行为,从而自觉尊重法律、尊重判决。

  此外,新规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认的规定,也是对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落实手段。自认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原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多年来审判实践的检验,原有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新规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出庭后对于事实的主张,或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经常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新规强化了对当事人消极态度的制约,即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该条款要求审判人员必须经过释明,告知当事人对任何沉默不语或是模棱两可的含糊其辞都将构成对事实本身的承认,这一规定将规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沉默或者不置可否等形式逃避责任,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提高审判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授权代理人所作的陈述可以被认为是自认,但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对于诉讼代理人来说,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将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意味着即使在一般代理中在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也构成当事人的自认,但是对于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拟制自认。诉讼代理人并非案件的当事人,对有的事实可能并不太清楚,并不能因为在法庭上的一时不确定,就视为构成拟制自认。

  新规对证人作证要求必须宣读保证书,且不能宣读事先准备好的材料等,用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证人内心确认,促使法庭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宣读保证书对证人的内心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促使其诚信作证。保证书即为具结书,其内容为结文,应该包括:证人保证如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删,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伪证制裁等。实践中,除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如果证人作证时没有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诉讼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人们在诉讼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旋律要求每一个公民应谨慎对待诉讼,尤其是在严肃的法庭上,其所说出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本着诚实负责的态度,应做到禁反言。通过新规程序上的引导性规定,倡导公民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以此弘扬各类司法案件处理中,当事人以及诉讼案件多方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自觉遵循诚实信用行为习惯。当前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要全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法院、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之间,为了能在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利益基础上,维护社会利益平衡所参照的法律依据,要对诉讼行为进行科学化管理,对司法滥用行为进行控制,对恶意诉讼问题进行惩处,要具备突出的平衡性和公正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源头上赋予我国法治鲜明的价值导向,诚实信用作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其通过立法者与司法者朴素的智慧,在条文的设置以及裁判的公正中实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指引以及价值目标的追求。本次新规将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其中,不仅促进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手段公平处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通过法律条文传递司法的力量,展现人民法院的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孙溯清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