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统筹管理与保护

2020-12-21 08:55: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纵华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充分考虑生态平衡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多重因素,统筹协调管理与保护,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战略谋划,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此,近日引发热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充分考虑生态平衡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多重因素,统筹协调野生动物的管理与保护;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科学的立法支撑。

  统筹野生动物管理保护,顺应自然,坚持可持续发展。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各地出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措施,以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但不同地区在经济、自然条件方面存在客观差异,法律政策施行要充分考虑城市和农村、平原和山区、产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大力扶持野生动物养殖业发展,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提供支持,很多农民收入得以增加。对此,在法律政策调整过程中,首先,要妥善处理农户退养补偿问题,对于在养但禁养动物处置应当依法就补偿对象、金额、流程及时与养殖场、养殖户沟通协商,做好引导转型转产,切实做好托底帮扶工作。避免引发行政纠纷、金融纠纷,特别是要尽可能避免出现群体性纠纷以及破产等情况。其次,要排摸有资质的机构,将在养但禁养动物以科研、医药、展示等非食用方式使用,充分发挥野生动物的生态、科学和社会功能。第三,考虑到山区野生动物养殖还起到繁育种群、保持生态平衡作用,今后,可由政府主导,联合行业协会等,引导一定规模以上种质资源持有者定期向特定地域放归一定数量的个体,使之在原生环境中野化繁育,形成具有繁衍能力的野生种群。

  统筹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尊重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些年,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活动范围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乃至人员、毁坏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多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生态保护的目标应该是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导向。因此,应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我们既要借助保险等手段保障民生,又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科学规划管理,使其在人力参与下进入新的平衡状态。

  统筹野生动物管理保护,保护自然,保障绿色发展。野生动物立法的最低要求应该是防范违法犯罪,这也是对自然最基本的保护。当前,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方式虚拟化、隐蔽化,且交易网稳定,通过网络联络、快递运输,使得追查更加困难。与之相对,承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能的部门较多、部门协同力不足、属地管理责任难以真正落地。众多行政机关、大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权力交叉,信息不畅、执法困难等问题亟待疏解。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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