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规范经营 赶跑“赏金猎人”
2021-01-05 10:22: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每次购物消费都进行视频拍摄,很少有消费者这样做。如果遭遇消费纠纷,消费者要用证据说话,往往陷入举证不利的局面。

  像张某这样的人则不然,他们具有对商品的专业鉴别知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不合格或不合规的商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消费过程中,他们都会保留证据。

  一些消费纠纷中,明明消费者吃了亏,为什么得不到赔偿?因为商家不诚信,甚至故意设置消费陷阱。职业打假,确实能对一些无良商家产生惩戒与威慑的作用。

  但很多时候,职业打假只是为了牟利,胜诉了就能获得三倍甚至十倍惩罚性赔偿,从而成了一种“利润颇丰”的行业,并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就曾说“打假与正义无关,赚钱是目的”。

  正因如此,在涉及一般商品买卖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大多为是职业打假人。

  而有些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想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因为这需要事实和证据,需要付出时间、精力,这些人更愿意走“捷径”。

  职业打假具有一定的净化市场的作用,但职业索赔、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投诉屡屡出现,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正因如此,国家层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在逐渐变化,而不再一味宽容。用法律从源头上治理职业索赔现象是必然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指出了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可见,职业打假带来的影响有多大。这种“赏金猎人”式的打假维权方式,不应该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涉职业打假的案件,原告胜诉的并不多。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打假人并未销声匿迹,甚至成了一门产业。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向商家索赔、向有关部门投诉、到法院起诉。很多“消费纠纷”在前两种方式中解决了,起诉至法院的只是一部分。

  作为商家,之所以向对方进行赔偿,根本原因是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被对方揪住了“小辫子”。例如,食品出现了过期现象,是因为商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诚信经营,才能获得消费者的支持与认可;规范经营,才能让职业打假者无假可打。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