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三起解》背后的法律思考
2021-03-12 08:59: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达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口心惨淡,过往的君子听我言”,这是京剧《苏三起解》中的经典唱段,一直被人们广为传唱。苏三起解的故事被明代小说家冯梦龙写成《玉堂春落难逢夫》收入《警世通言》第二十四卷,流传后世,成为《三言二拍》中经典短篇小说的代表作之一。《苏三起解》不仅是一个传奇的爱情故事,从司法角度看,还有很多值得回味之处。

  苏三的跌宕人生

  故事发生在明朝正德年间。苏三本名周玉洁,原是良家女子,五岁时父母双亡,被苏淮拐卖到北京一青楼,遂改姓苏,因在青楼排行第三,又称苏三,花名“玉堂春”。她天生丽质,灵巧聪慧,琴棋书画无一不精,渐渐成为青楼的头牌。官宦子弟王景隆在青楼与苏三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半年后,王景隆钱财用尽,被老鸨扫地出门。临别前,两人立下非卿不娶,非君不嫁的海誓山盟。从此之后,苏三闭门谢客,王景隆发奋读书,一年后殿试高中二甲进士第八名。王景隆想兑现当初的诺言,赎出苏三,结为夫妇,但不曾想老鸨已将苏三卖给山西富商沈洪做妾,苏三极力挣扎也无济于事。

  沈洪将苏三带回山西洪洞县老家,由于沈洪常年在外经商,其妻皮氏与邻居赵昂私通,眼看事将败露,遂与赵昂密谋,从王婆那里拿得砒霜,合谋毒死了沈洪,然后嫁祸于苏三。沈洪死后,皮、赵二人以一千两银子行贿王知县,王知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苏三受不了严刑拷打,只得认罪。王知县将苏三定了死罪,待复审后行刑。苏三在狱中险些被折磨致死,幸好遇到一名正直的刑房吏,觉得此案不公,暗中保护苏三,帮其申冤。王景隆高中进士后,出任山西巡按,得知苏三定了死罪,秘访探知冤情,因顾忌与苏三的关系,在提审时指派刘推官审理。在刘推官的拷问下,赵昂、皮氏、王婆如实招供,苏三洗脱冤情,真正的罪犯伏法,王知县也被撤职查办。后刘推官秘密派人将苏三送至北京,王景隆与苏三终成眷属。

  审录、起解与刑讯逼供

  苏三之所以能最终平反昭雪,皆因王景隆高中进士后出任山西巡按。巡按是巡按监察御史的简称,明代时在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等监察官,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从宣德十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共设置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定期巡视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这便是巡按监察御史。巡按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享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之权。巡按每到一处,先调查案卷,当发现案件存疑时可以自行查验。巡按在复审案件时,可以将犯人和证人一同提到自己的衙门审理,这个审查的过程称为“审录”,审录中人犯转移的过程就是“起解”。王景隆作为山西巡按在探知苏三冤情后,有权审查此案,因此令衙役火速将苏三案件的全部人员从洪洞县押解到太原复审。这也就是京剧中那段著名唱段《苏三起解》的由来,苏三身负重枷,悲悲切切地把自己的遭遇唱给路人听。

  在我国古代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刑讯逼供一直都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古代没有发达的刑侦科技手段作支撑,证据的取得和检测并非易事,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以审结案件,司法官员只能将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关键依据。为了得到口供,施以酷刑便成了常态。王知县审理苏三时,看到苏三不肯招供,便直接对苏三动用了拶刑和杖刑。拶刑是一种用刑具勒夹犯人十指的刑罚,又称拶指,杖刑是用棍棒毒打犯人脊背。苏三经不起如此酷刑,最终屈打成招。刘推官提审此案时,又同样将酷刑用在了赵昂与皮氏身上,虽然在取得他们的口供时采用了一些计谋,但是在通过用酷刑取得口供,并且依据口供来定罪这一点上与王知县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回避制度的缺失

  在古代衙门的正堂上或者在官员出巡时,衙役们往往会举着“肃静”“回避”的牌子,但这个“回避”是要求普通百姓避开,为的是显示官员的威严,并非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官员应当回避之意。在复审苏三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回避制度没有丝毫体现。王景隆在出任山西巡按后,调阅案卷时发现苏三被定了死罪,后得知苏三便是当年与自己在青楼海誓山盟的人。于是王景隆便急忙前往洪洞县进行暗访调查,待打探到案件实情后,连夜赶回省城太原,提审此案。

  在提审过程中,王景隆怕被苏三认出,又考虑到与苏三的特殊关系,自己不便亲自审讯,便安排心腹下属刘推官代为审理,并告诉刘推官“自己已经访得皮氏药死亲夫,苏氏冤屈”等话。刘推官自然也就顺水推舟,最终判决皮氏凌迟处死,赵昂斩立决,王婆杖刑,王知县罢官追赃,苏淮和老鸨也因买良为贱被判了充军和立枷三月。虽然买良为贱是犯罪,苏三成为烟花女子和苏淮、老鸨有直接关系,但他们二人与本案无关。在没有被告人、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有了对苏淮和老鸨的判决,令人感到莫名其妙,甚至让人怀疑这是王景隆发达之后,在为苏三被卖青楼和自己当年在青楼受辱来公报私仇。到了执行阶段,王景隆更是亲自上阵,此时苏淮已死,王景隆特地为老鸨选了一个一百斤重的大枷,老鸨戴了不到半个月便一命呜呼了。

  大团圆结局后的深思

  《苏三起解》这个故事的结局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但这个结局的背后却有很多令人深思的地方。故事的剧情在一次次巧合中推进。如果没有王景隆与苏三分别后次年便高中进士,他没有出任山西巡按,没有刑房吏在狱中对苏三竭力相助,故事的结局可能就要改写了。因此,《苏三起解》故事的大团圆结局,并非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常态,而更像是古人在当时那种黑暗的司法环境中对公正司法的一种向往和美好期待。王知县受贿使案件处理不公,这是明显的枉法;而刘推官在王景隆的示意下审理本案,这又是人情影响司法的不公。王景隆作为与苏三有密切关系的审判人员,不仅不回避,还亲自参与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尽管刘推官最终作出了在当时人们看来公正的判决,但这种靠人治实现的正义是不可靠的,也是打了折扣的正义。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回避缺失,这一切无不影响着古代司法正义的实现。

  自古以来,统治者都注重对司法的监督和对冤案的审查,特别是当统治者对整个司法体系的有效性及司法官员的公正性信心不足时。但是在传统中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依靠法律制度,而是依靠官员个人来发现问题,审判、监督等一系列程序都依靠“人”来保障。因此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狄青天”“包青天”“海青天”等青天式人物的出现,并被人们大书特书、广为传颂。这种期盼圣君贤臣的“青天思想”深植百姓心中,是古代人们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个人的体现,殊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的公平正义。人总有其自身的缺陷,不在制度层面来规范官员的权力,施行有效的监督体制,冤案是永远无法杜绝的。

  《苏三起解》之所以被长久传唱,是因其宣扬了善恶有报、鸣冤昭雪。苏三是幸运的,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运行,社会秩序的维护,不能建立在这种偶然的基础之上,个人权利的实现也不能靠这种缥缈的正义。我们应去寻求司法制度及司法理念的进步,认识社会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刻含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