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互法院在一起诉讼中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停止发布含有申请人姓名、肖像的内容
2021-08-31 08:43: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吁青 方圆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某进出口公司、张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姓名、肖像的内容。

  2020年12月,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发布宣传某植物饮料产品文章、图片和视频。该产品瓶身、外包装均印有知名演员刘涛的肖像照,并配文“助力某品牌‘欢乐颂2’电视剧演员刘涛”以及手写艺术签名“刘涛”。2021年4月,刘涛以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6月,刘涛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告知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7月,刘涛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瓶身、外包装确有使用申请人姓名、肖像照并对外作产品宣传,如不及时制止,将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更进一步的损害。法院遂作出关于被申请人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布申请人姓名、肖像的侵害禁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为民事主体提供及时救济。案涉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基于网络侵权形态复杂多样,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人格权禁令申请时,主要考量违法可能性、作出禁令必要性、紧迫性和利益平衡等。

  案涉产品系普通食品,产品标识适用人群包括未成年人,且宣称具有特定功效。该产品对外宣传影视演员刘涛为其代言,实为利用名人效应增加消费者对案涉产品质量、功效的信任,增加案涉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力,进而影响消费者对案涉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判断和选择。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使申请人的名誉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同时也进一步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代言利益,侵害申请人肖像权、姓名权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将持续扩大。申请人以案涉产品虚构代言为由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保障,亦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法院作出禁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