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风整俗使与清朝的法律教育
2021-09-03 09:1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扬
 

  明清以来,皇帝圣谕、讲演乡约进行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此起彼伏。其中,尤以雍正时期为进行法制教育专门设置的官职观风整俗使为盛。观风整俗使通过宣读官方法律读本进行正面劝诫式的法律教育、对不良分子进行反面惩罚式的法律教育以及在实践中通过典型个案进行以身说法式的法律教育,试图从不同维度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以实现社会教育的目的。这些措施对于当下我国正展开的“八五”普法活动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就有关于“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历史经验。清朝康熙皇帝在继承顺治皇帝法律教育思想与措施的基础上颁布的“圣谕十六条”,承载了清代封建社会基本的“核心价值观”。通过“圣谕宣讲”“讲演乡约”活动进行普法宣传。

  一地风俗之优劣反映了对该地治理之难易,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官员都有移风易俗、教化百姓的责任。在清代社会的法律教育过程中,因特殊目的而设置的观风整俗使是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宣传教化的重要载体。观风整俗使是雍正时期专为整饬地方风气而特设的官职。清雍正年间,仿唐制设置此官职,仅在浙江、福建、湖南、广州这些“民风浇漓”的区域临时设立,具有设置范围小、存在时间短、任职人数小、以临时差遣为实质的特点。雍正初期设立观风整俗使的意图是净化社会风俗,重塑民心淳朴的地方社会状态。因此,观风整俗使的首要任务是对地方百姓进行法律教育、法律宣传工作。

  观风整俗使的正面法律教育

  中国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民众的法律教育,并将它作为化导民风、让百姓知法守法及预防犯罪的制度性规范来执行。自明朝朱元璋设《教民榜文》,其中就包含了“圣谕六言”等官员对民众实施法律教育、法律教化的内容。清朝入关以后,为继续推行社会教化,顺治九年,沿用了“六谕文”,即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并立六谕卧碑,永为遵守。康熙对此不断扩展,康熙九年形成了“上谕十六条”,借此推崇尚德缓刑的社会理念,实现化民成俗的社会功效。至雍正时期,为便利民众熟知圣谕内容,对“上谕十六条”逐个进行诠释,编成了万余言的《圣谕广训》,颁发全国各地进行宣讲。至此,《圣谕广训》成为雍正时期进行法律教育的官方指定文本。中央与地方常设官吏是对《圣谕广训》皇仁理念进行宣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观风整俗使的设立是其中进行法律教育的独特主体。

  观风整俗使的设置由于区域范围小、任职时间短的特点,仅有王国栋、许容、蔡仕舢任浙江观风整俗使,刘师恕任福建观风整俗使,李徽任湖南观风整俗使,焦祈年任广东观风整俗使。通过观察上述官员任职期间对地方百姓进行的法律教育活动,可以了解其法律宣教的具体内容、方式与特点。

  浙江是最早设立观风整俗使的地区,许容在雍正六年曾向雍正帝表达过在浙江进行法律教育、法律宣教的想法。具体方法是:“恭旨各学,率领绅衿耆庶,望阙叩头行礼,讲读《圣谕广训》,复宣布皇仁,提撕劝勉,务期日新又新,以臻一道同风之盛。”观风整俗使巡察地方,首要之务都是召集所有乡民,率领绅衿,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向黎庶宣讲皇帝之仁德。又如观风整俗使蔡仕舢奏陈的那样:“每到郡县,赴明伦堂宣讲上谕,申以告诫。绅衿、兵民环而听者,俱各惟率教。”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也表达过对民众进行法律宣教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宣扬皇帝之圣德。

  观风整俗使的反面惩治教育

  观风整俗使通过正面宣讲《圣谕广训》,宣扬皇帝仁德,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对那些通过法律宣教不能感化的顽劣之徒亦施以武力来惩治。许容在浙江对百姓进行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就有过这样的举措。对于不守本分,不能洗心革面的革生、捐贡、监生、吏员、地棍专门向雍正皇帝上奏,提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罚。“臣访察之下,山阴县则有革生王书仓,会稽县则有捐贡袁光坤、监生范又、新吏员单文鼎、地棍赏日贵、赏十四,虽非巨恶大憝,或出入衙门、或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或窝藏赌博,臣俱查拏,核其情事轻重,再行分别惩创。”若上述惩处措施仍不能发挥效用,许容认为要立即处理,严惩不贷。“犹安旧习未肯悛改者,当即惩治,余杭县文生夏梁,盘踞仓廒,惯写词状;临安县武生高鸣璁拦河筑坝,需索商民;于潜县革生盛持刀笔为生,教唆愚民。臣将夏梁咨号究审讯,高鸣璁严行戒饬,盛持责惩枷号,间有一、二不法吏胥,亦即拿处。”蔡仕舢对于上任观风整俗使许容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的措施有所继承,认为对于尚未革心志绅衿胥役,应当密访饬拿,分别纠责。在浙江任观风整俗使的三位官员不仅通过正面积极引导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亦有分阶段式的惩罚措施,保证法律教育的权威性。通过恩威并举的教化方式,地方百姓皆感戴皇仁,遵守法度,社会风气自然有所好转。

  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律教育

  观风整俗使在存续期间,通过官员的多方面举措,正面宣导与反面惩治的综合治理手段,积极推进法律教育在民间社会的展开,最终实现刑期无刑的良好社会效果。除此以外,以自身经历作为法律教育的范本,以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个案作为观风整俗使对民间百姓进行圣谕宣讲的特例,更能加深接受法律教育的主体对核心主旨的理解。湖南观风整俗使利用曾静案进行的法律教育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曾静案发生后,湖南被官方认为是“风俗不端,人情刁恶”之地,雍正帝也因此派遣观风整俗使在湖南进行社会风气的教化工作。首先,雍正皇帝将曾静、张熙二人的认罪口供编成《大义觉迷录》,在全国颁行,并要求各府州县人手一本,务必使读书士子与乡里百姓都能对本案以及皇帝之仁德有直观的认识。其次,作为地方官员的观风整俗使,也有义务将曾静案的典型事例进行宣讲,刑部侍郎杭奕禄“带曾静由江宁、苏州至杭州,由杭州差人将曾静送至湖南巡抚衙门,令伊回家料理家务毕,著伊自行投到观风整俗使衙门听用。”湖南观风整俗使李徽认为此种做法甚好,湖南因是曾静故乡,受其以往反清思想影响,社会风气败坏。现由曾静以自身遭遇说法,势必会得到不错的反响。最后,通过书面传播与口头传播的不同媒介方式,希望“愚顽之辈能耳目顿开,实现移风易俗”的社会效果。在李徽上奏给雍正帝的奏折中说道:“臣以为曾静之感化悔悟,系申亲自目睹圣天子之人,似应令其遍历乡村,周详开导,庶使愚顽无灵之辈,闻其言而耳目顿开,心胸顿豁,或可为移风易俗之一助也。”

  雍正四年最早于浙江设立的观风整俗使,在雍正八年以“浙江风俗已渐改移,又有总督李卫善于训导,不必载遣观风整俗使”为由,最先在浙江裁撤此官职。总之,雍正时期设观风整俗使虽未能成为常设职官,成为定制,但是在这段时期曾发挥过对地方百姓进行法律教育、实施社会教化的积极功能是不能被忽视的。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化民成俗:传统中国普法活动的历史经验”(项目编号:FRF-TP-20-090A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与文化研究所)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