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 建设法治政府
2021-09-11 09:19: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莉
 

  行政处罚作为对公民切身权利影响较大的处罚性行政行为,其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程序性均提出了较高要求。今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回应时代呼声、坚持问题导向,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治体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法尺度。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实施权限有所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上述规定表明行政处罚权由哪些行政机关行使及行政处罚权限大小都应该由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非经法定授权或委托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此外,新行政处罚法完善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其中,增加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重点明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是规范执法要求,保障行政执法力度。新行政处罚法从用具体的程序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为在法治轨道与正义要求上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指引。另外,新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基础秩序的维护。

  三是创新行政处罚方式,增强法治正义感。社会对于法治正义的追求意味着社会治理的目标,将由过去偏重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更加重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社会治理的主体也将从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和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但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面对日新月异的行政管理实践需求,日益凸显出治理效能不足的弊端。本次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类行政处罚。此外,听证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机制,将诉讼程序中的抗辩机制移植到了行政程序中,以此来证成行政权运作的正当性,是行政处罚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再次强调充分利用听证制度确保处罚结果之公正性。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