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诉源治理机制 深入推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
2021-10-14 15:43: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文涛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诉源治理工作不仅成为减少诉讼增量、破解改革难题的重要举措,更成为调和矛盾冲突、实现良序善治、推动社会基层治理走深走实的关键举措。今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强调诉源治理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独特优势,建立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准确把握人民法庭定位

  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本质上讲,“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人民群众的一种主观感受,是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感性判断。首先,要树立“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秩序”的司法理念。人民法庭工作应当经得起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正义法则的检验,应当以多元的方式实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对基层治理的浸润,促进基层法治建设。其次,要培育以程序主义为中心的基层群众的制度意识。人民法庭应当以更大力度强调审判中程序正义的参与性、中立性和合理性,着重培育基层群众的制度意识。以制度意识强化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及“基层软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的理解运用。最后,要以多元方式发挥人民法庭解纷作用。强化纠纷源头化解,充分发挥专业性和权威性,将诉至人民法庭的纠纷在诉前就地化解,运用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常态化联系机制和重要会议列席机制、“说事评理”工作机制、“五老”调解工作队等多种方式。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布局理念,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布局

  人民法庭布局要融入地区基层治理,就必须回应基层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必须结合综合地理环境、区域发展定位、地方经济发展、方便群众诉讼和立足工作实际等因素,推动人民法庭司法资源的合理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等综合职能。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人口结构的调整及交通便利度的提升,单一的“一庭”或“一团队”的人民法庭布局难以满足地域性较强的基层社会发展需要。人民法庭的发展应当以“专业法庭+法庭团队”“专业性+综合性”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布局。一是服务城区核心功能,构建专业化审判法庭。目前,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基层法院所在城市普遍设立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以适应城市区域功能发展。临近城区的人民法庭具有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纠纷集中等特点,可对其功能进行适当调整,设立专业化法庭,结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案件类型特点及所在辖区特色,集中办理某类或某几类专业案件,同时强化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等主体的协作配合,服务法庭辖区的中心工作。二是服务乡村治理,构建综合审判法庭。立足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和社会治理功能,对人民法庭的布局进行整合和优化,结合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工作,由几个人民法庭整合为办案团队,对团队人员进行权责划分。

  三、坚持“角色释放”的改革思路,细化明确人员权责清单

  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和布局优化推动了人民法庭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演进,在人民法庭功能扩张而人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可以细化人民法庭工作人员权责清单,将人民法庭的员额法官从行政事务中“松绑”,以破解司法改革员额制背景下人民法庭庭长角色超载和角色冲突问题。将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审判职能和以基层治理为中心的治理职能进行区分的方式进行明晰权责和合理分工。人民法庭法官负责审判判断性工作,其法官助理负责审判辅助性工作,强化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基层司法秩序的引领。设立人民法庭事务负责人,负责人民法庭内部行政事务和对外参与基层治理职能,如参与基层治理的常态化联系机制、重要会议列席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同时,按照权责分工进行司法资源的分配布局。一是员额法官受案范围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和“五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以辖镇(乡)范围、案件数量等人民法庭优化布局后的范围确定,以确保群众诉讼的便利性。二是事务负责人的工作范围打破地域壁垒,由基层法院诉源治理中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基层组织分布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以量定员”的基础上,对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工作人员进行动态统筹和调整,通过精细化管理的方式实现再平衡和再分配。

  (作者系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