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逃废债:激励为主,强制为辅
2021-10-22 08:38: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裕琨
 

  “遂昌样式”表明,以“激励为主,强制为辅”即“财产调查打头、免责激励为主、失信惩戒断后”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破产法沦为“逃债法”。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本质上属于个人破产制度体系中的“法庭外重整”的制度样本。目前,遂昌法院已对57名债务人进行了个人债务重整,通过“执转破附带审转破、立转破”的形式,共化解了184件执行和诉讼案件,帮助159名债权人实现债权,涉及金额近3000万元,平均清偿率51.07%,本金清偿率86.46%。“遂昌样式”表明,以“激励为主,强制为辅”即“财产调查打头、免责激励为主、失信惩戒断后”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破产法沦为“逃债法”,该院已经审结的57个个人债务重整案件也证明此样式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打头。一是建立债务人财产报告制度,凡是申请个人债务重整的债务人,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财产状况,该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情况、收入、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二是建立法院调查审核机制。法院在收到债务人的重整申请书和财产报告表后,依法对债务人的涉执涉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依托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其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三是建立债权人反馈机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最为熟悉,因此,法院允许债权人在重整前后等各个时间段,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反馈。该院通过债务人自主申报、法院审核和债权人反馈三种机制,来甄别债务人是否为“诚实而不幸”。

  第二,免责激励机制为主。一是建立“债务免除”机制,一揽子解决债务纠纷,实现信用修复。对于目前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个人破产立法后,法院可以裁定免责,上述两种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债务人看到还款的希望而愿意努力偿债,防止债务人因债务总额太高而选择“破罐子破摔”。此外,债务人通过“执转破附带审转破、立转破”的形式,也可以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所有债务纠纷,并修复信用,从而激发债务人偿债意愿。例如,该院审理的王某某“个债重整案”就体现了此种方式对债务人激励的良好效果: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55万元巨额债务长达20年之久。经查明,王某某共有债权人35名,11件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另外32笔债务为自然之债。王某某得知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便主动来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最终,王某某以237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一举解决了43个债务纠纷,其中普通债权人以本金的64.5%受偿,金融机构以本金的130%受偿。此外,该案还推动了地方商业银行参与个人债务重整的制度变革。二是建立第三方投资者“融资”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的融资,来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无足够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部分履行能力,使债务人获得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投资者将对融资对象(即债务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融资,从而为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再加一道安全锁。目前遂昌法院已与作为第三方投资者的稠州银行丽水遂昌支行、遂昌农商银行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推出“重整贷”项目,为信用受限制的失信债务人重新开放信用而恢复其履行能力。

  第三,失信惩戒断后。一是撤销“债务免除”。若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法院便撤销“债务免除”,债权人和第三方投资者均有权申请债务人按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权利和信用恢复之前,发现债务人在重整协议签订时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且财产变现价款超过第三方投资者借款本息的,该财产的变现价款足额清偿债务人向第三方投资者的借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归债权人和第三方投资者各半享有,债权人内部按债权比例分配;在重整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第三方投资者贷款本息全部获得清偿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债务人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该重大财产的变现价款归债权人和第三方投资者双方各半享有。二是依法追究司法和刑事责任。若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追究失信债务人的刑事责任。三是信用惩戒。失信债务人不再享有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修复信用的机会,同时,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债务人“寸步难行”。

  (作者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