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法院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路径的思考与探索
2021-11-10 11:1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朱建芳
 

  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实践层面,如何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格局,拓展延伸生态司法职能作用,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生态司法工作实践入手,厘清困境症结,结合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和林改“武平经验”,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思路、新路径。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探索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我国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分为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位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国家层面强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的重要性,但是生态司法如何推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发挥生物多样性的优先区作用,目前尚处在探索推进之中。

  近年来,龙岩两级法院积极探索符合生态司法规律,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文件规定,从法律规范提升到价值引导,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龙岩是福建省三大林区之一,境内自然保护区遍布,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境内梅花山自然保护区具有“生物物种基因库”及“野生动物避难所”的美誉。稳定的生态系统能够保证健康持续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实现,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基于对有关案件的严格审理,取得一定的效果。2017年以来,龙岩两级法院审结破坏森林资源、矿产资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生物多样性生存环境的各类刑事案件854件,判处罪犯1092人。但龙岩两级法院对于辖区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司法保护的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还需进一步推进、完善。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统计梳理分析龙岩两级法院近五年生态审判总体情况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笔者归纳发现,当前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淡薄

  首先,在法律层面并未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具体界定,基于道德我们承认其他生物应当受到保护,但普通民众并没有自己主动去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特别是离城市城镇较远偏远山区,危害野生动植物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被告人严某炎雇请被告人黄某城、黄某椿到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高济坑”山场采伐一株被台风吹倒枯死的红豆杉案;2017年江海标猎捕野生14虎纹蛙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2018被告人吴通胜等非法狩猎案,赖斌峰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杨昌雄等人买卖穿山甲、角鸮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系列案;2019年被告人江统升、钟聪云,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16只画眉鸟案等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民众举报乱捕滥猎行为为数甚少,推动群众形成统一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观路途漫漫。

  (二)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失衡

  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广泛与可行性最高的是建立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自然生态保护区域,这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龙岩矿产资源丰富,有的矿石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试图在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继续办理采矿许可延续手续,例如,龙岩市永定区王寿山国家森林公园洪山祥润石场案。上杭梅花山保护区范围内执法存在林农为发展毛竹而环剥阔叶树皮、破坏保护区植被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武平梁野山保护区内有的林农为了发展林下经济而促使森林植被单一性等问题。可见,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也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格局。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的缺失

  《生物多样性公约》仅在大的框架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规定,具有指导作用,但是缺少具体的措施。我国法律缺乏全面的生物多样性立法规划,也缺少对法规的综合分析研究,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依据。实践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有的行政机关对一类违法行为存在长期执法不到位、不规范,如龙岩法院审理漳平检察院诉漳平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认为被告对案外人违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依法进行催告,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使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完全执行,被违法占用的林地得以恢复原有植被。修复性生态司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程序规定,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文件依据。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广度

  1.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围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6•5世界环境日”等关键节点,深化司法六进法治宣传工作。龙岩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森林公安局、保护区管理局,深入梅花山自然保护区万安张陈村,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共建和谐自然保护区”宣传活动。将重点需要保护的珍惜野生动植物图片名称做成宣传画册,制作珍惜野生动植物保护告知书,让周边村民了解珍惜野生动植物并签订承诺书,以此来解决涉野生动植物案件中被告人“明知”的问题,向村民传播爱护生态资源,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强化村民知法、守法、依法意识。

  2.多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和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健全完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原态、代偿、替代生态修复模式,2017年以来,龙岩两级法院共判决公益诉讼生态恢复补偿金4760余万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余万元,共适用“补种复绿”203件279人,共发出“补植令”“抚育令”103份,缴纳履约保证金680余万元,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2500余亩,有效修复生物生存环境。从严审判涉固体废物污染案件,审结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积极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广运用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经验,龙岩法院通过非诉行政执行,督促139家矿山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推动“绿色矿山”构建,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形成林、矿、水立体化保护。

  3.拓展生态环境审判辐射力。为扩大龙岩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力,龙岩中院在2019年和2021年分别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本生态环境“绿皮书”及20个典型案例,这对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乃至整个闽西南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借鉴。武平县法院2019年发布了《武平县法人民法院关于涉林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对涉林案件审理的主要情况、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等内容,四项措施助力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千鹭湖湿地司法助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永定法院助推汀江流域的水环境的整治活动,抓住重点领域龙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度

  1.司法服务保障自然保护区。龙岩两级法院注重拓展生态司法服务,找准重点,针对近年来群众及相关部门反映的部分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盗滥伐、林地毁坏占用、养殖污染水源地等问题,主动进行司法服务,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对策。针对长汀圭龙山保护区管理所调研保护区内养殖污染水源地问题,根据该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一家养猪场常年排放大量养殖废水粪便污染水源地的实际情况,指导圭龙山保护区管理所以公益诉讼方式解决。龙岩中院组织干警前往梅花山保护区步云乡下车管理站,为该站对保护区范围内执法遇到的有关非诉执行、林农为发展毛竹而环剥阔叶树皮的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积极支持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针对武平梁野山保护区管理局就在保护区内零星盗滥伐“蚂蚁搬家”的违法行为、无牌照车的非法运输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意见,龙岩中院指导武平法院在保护区开辟生态修复基地,提倡优先公益的理念,对有复植补种意愿而无法原地补种的犯罪行为人,实行在保护区内的疏林地补种方式,既增强了被告人恢复生态的责任意识,又有利于梁野山自然保护区的发展。2017年来,该院在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案件12件,补种面积600余亩。

  2.注重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加强对生态重要区域、区位的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如在对辖区内的涉及王寿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工作中,妥善处理了原告永定区洪山祥润石场诉被告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审批案,原告原在王寿山经营采石场,随着王寿山被设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保护地位的变化,当原告采矿权到期需办延续时,市国土资源局以石场在王寿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已被当地政府列入关闭治理范围,作出不予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批复引发行政争议。法院在审判中充分考虑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冲突,严格依法支持了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予延证批复行政行为维护生态公共利益。

  3.重要区域建立生态司法联系点。龙岩中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生态司法实践基地的辐射力,选取具有特殊或诸多环境资源要素的区域、或有影响有规模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企事业、或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的单位作为联系点,为进一步创新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实践支持和决策依据。首批选定市环保局、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福建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联系点,龙岩两级法院每年定期回访10个联系点,听取生态司法工作意见,搜集生态环境问题素材,并为联系点提供必要法律帮助。2017年4月,龙岩中院邀请福州大学环境法教授为紫金矿业管理人员开设环保讲座,提升管理层的环境安全意识,筑牢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生态文明理念。

  (三)严格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1.制度保障生物物种多样性。龙岩中院与公、检、林联合应对出台《关于办理森林刑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定案证据标准,有利于跨境非法狩猎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侦破与审判。2020年,结合疫情防控,龙岩中院制定《关于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肩负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审结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3件,切实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龙岩中院出台《创新生态司法市域治理协同样本服务保障龙岩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生态司法市域治理创新,推动市域生态环境显著提升,为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栖息之地。

  2.多方联动保护野生动植物。针对生态保护过程发现的办案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龙岩中院牵头与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络,共同解决生态热点难点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公检法、林业局四家召开全市林业执法工作联席会。会议针对非法占用林地“以罚代批”刑事责任追究方式、毁林开设平台种果木茶树等行为定性等问题达成共识,出台会议纪要。龙岩中院与市检察院、市森林公安局和梅花山保护区管理局召开生态资源执法工作联席讨论会,就建立涉及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案件通报制度等形成共识,加大打击力度。此外,龙岩中院与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收购野生动植物制品、环剥树皮毁林等犯罪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形成初步意见。龙岩中院不断加大研判力度,在全市建立环境犯罪案件月报表制度,及时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

  3.市域共治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2021年3月25日,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法院协同河长办,以“协同闽西南生态治理,共建现代化幸福城市”为主题的护航九龙江流域治理保护联席会,在龙岩中院召开,与会人员参加生态增殖放流活动,共将13万尾扁圆吻鲴鱼苗投入龙津河三角桥河段,共助九龙江流域龙津河生物物种多样。2018年以来,龙岩生态司法修复被污染区域700余亩,龙岩法院联合紫金矿业年投放50万尾鱼苗修复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参与被环保部重点督查的永定洪寿山无序开采石材矿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惩治与修复并重,引导矿区绿色发展。深化武平林改成果,促进森林保险发展,龙岩法院重抓此新类型的保险案件的审理,引导好这项保险措施的规范运行,使其真正发挥效用。长汀法院首创“古树保险+保责监督”修复机制,护航古树名木保护,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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