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分时共享店铺做一双合适的“监管鞋子”
2021-12-01 11:14:2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英锋
 

  受疫情影响,生意越来越难做,为充分利用“闲置时间”,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附近经营烧烤店铺的李博把餐厅进行了“分割”——早上租给一家早点铺,中午将厨房租给一家专做盒饭配送的商家,晚上再经营自家烧烤店的生意。据介绍,这种分时段出租店面的经营方式在业内很普遍,疫情影响之下,这种情况成为不少餐馆的“续命”良方。(11月30日《法治日报》)

  从经营角度看,分时共享店铺模式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利——出租方可以有效提升店铺的利用率,增加收入来源;承租方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降低租房成本。但从法律或监管角度看,主要发生在餐饮领域的分时共享店铺模式与现有法律规则或监管要求不尽相符,存在一些违法风险点和食品安全隐患点,处境比较尴尬。

  分时共享店铺模式是餐饮行业的新发展、新变化,这种变化突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律和监管的边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针对食品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设定了警告、罚款等罚则。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分时共享店铺模式暴露的问题是,有的只有出租方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设施等,承租方大都没有这些证件和制度。通俗地说,分时共享店铺就是“借鸡下蛋”,这些操作有的不被法律所允许,也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

  针对分时共享店铺模式的违法风险,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将其封杀,还是适当调整监管模式,对其予以规范?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更有建设性,也更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符合监管发展的规律和法律发展的规律。

  监管和法律的功能定位是适应生产关系的变化,服务生产关系的变化,并保障变化之后的生产关系在健康有序的轨道内运行,尽量消除这种变化的消极负面影响。生产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监管和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如果生产关系的变化有可行的一面,有积极的因素,监管和法律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生产关系的变化,给生产关系的变化设定新的规则,营造有序有益的环境和条件。

  分时共享店铺模式包含了一些积极属性,有助于经营者搞活经营、减轻压力和负担、抗击疫情等风险。目前,各地普遍推行了“一址多照”改革,在此基础上,应当考虑推行“一址多证”改革。

  首先,可以探索办理开放兼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个许可证兼容多种餐饮经营业态,可以经承诺、备案核查等程序添加共享使用者,由共享使用者办理新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履行新的食品经营管理义务,承担对应的责任,监管部门将共享模式下的所有业态和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很多食品安全要求都有共性,很多食品安全设施、环境等都可以通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给分时共享店铺之“脚”做一双合适的“监管鞋子”,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