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得损害残疾子女权益

2021-12-12 10:01: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维扬书生
 

  夫妻俩都同意离婚,却都拒绝抚养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女儿,法院不准予离婚——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残联近日发布的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李某和刘某拒绝抚养身患唐氏综合症的女儿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女儿的生身父母,李某和刘某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尽管他们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在均不同意抚养女儿的情况下,法院不准离婚,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当事人行为,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

  拒养患病女儿,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踩踏了法律红线。在双方未对残疾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不予准许离婚,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而且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这一案例警示人们:虽然离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夫妻离婚光有双方同意还不行,必须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归属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建议当地司法机关、街道社区和妇联组织密切关注该案例中那位孩子的命运,督促这对夫妻对孩子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责任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