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关系“亲”上加“清”
2021-12-14 08:53: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武俊
 

  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都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上三者殊途同归。毋庸置疑的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大主要角色,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和交融性。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讲,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关系应是亲而不浊、“亲”上加“清”。

  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从有关部门调研情况看,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问题比较突出,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今年,党中央决定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作为政法系统“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开展重点整治。两个意见的出台无疑将有效织牢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制度笼子,为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提供制度性保证,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亲”上加“清”。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对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辞去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此外,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在问题导向上,两个意见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正当交往与不正当交往边界不清、不正当接触交往发现监测查处机制不健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如,禁止私下接触,严禁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禁止不当交往,严禁法官、检察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培训、论坛、开业庆典等活动。又如,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有的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法律顾问”往往成为充当司法掮客,实施“隐名代理”的重要角色。《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既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律师,也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法律顾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适用于所有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限于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也不限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情形;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法律顾问”也纳入《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规范对象。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两个意见进一步织牢了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的制度笼子,期待两项制度真正长出锋利的“牙齿”,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威慑力,倒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敢、不能、不愿不正当接触交往,为打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提供常态化的制度保障,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亲”上加“清”。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