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在洞庭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5000公斤 8人被判刑并负责生态修复
2022-02-18 09:31: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黄湘宜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黄某、陈某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拘役三个月,没收8名被告人非法所得10万元及所涉犯罪工具;8名被告人共同购置价值21.1万元的成鱼或鱼苗向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陈某决定在洞庭湖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谢某、丁某等6人及吴某(另案处理)在东洞庭湖某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捞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5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等3人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2日,8名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近四十次,造成鱼类损失1万余公斤,非法获利10万余元。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8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万公斤,间接减少500万尾鱼种的补充。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损失价值为2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就刑事附带民事达成调解已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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