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店主售卖顾客个人信息牟利被判刑并赔偿道歉
2022-03-29 09:5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怡娜 王锡豪
 

  近日,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经营某通讯器材商店便利,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售卖至“接码群”,每组信息获利2元至10元不等。随后“接码群”利用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抖音、京东、快手等平台进行注册。至案发前,刘某用这种方式非法获利共计477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4775.2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费4775元,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依法从重情节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追诉标准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岫岩法院法官罗鹏介绍说,大数据信息化确实为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凸显,严重侵扰正常生活,而且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系列犯罪。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