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 于法无据法院驳回
2022-06-01 15:15:02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何某因房屋墙面漏水将邻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以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由,依法判令:1、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对何某家中漏水点进行维修,排除漏水妨碍;2、赵某赔偿何某修复损失费500元;3、驳回赵某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系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属于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无物业管理。原告家的厨房和卧室位于被告家后露台的下方。该后露台原为相通的大露台,属公共区域,但其他业主将露台分别砌墙隔开,致使各家房屋后露台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要进入该露台需经过被告家中。

  据被告陈述,购买该房时,原业主已将露台铺了地面瓷砖、砌了用水池,漏水主要是雨水。该露台上方的公用下水管因年久失修,致使上层的业主用水和雨水通过管道流到该露台,进而渗漏到原告家厨房和卧室,导致墙面、天花板等部位形成霉斑,尤其是原告家厨房,霉斑面积较大,部分家具遭受损坏。被告的房屋曾出租给他人居住,租客在使用空调、卫生间时曾漏水至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铺设的木地板被水浸泡过。原、被告因漏水问题曾发生过多次纠纷,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均主持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为解决漏水问题,也积极想办法处理,停止使用浴缸、提前终止了与租户的合约,于2021年9月着手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因装修工人操作不慎,致使原告家的客厅、次卧预制板天花板及墙面有几处出现了裂纹。原、被告因对纠纷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并停止侵害;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00元(各处墙面顶面及屋内地板损失);3、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的住房为相邻的上下层,原告家因上层漏水问题,造成墙面霉变、地板也曾被积水浸泡、天花板及墙面因被告聘请装修工人装修出现部分裂痕,被告对原告家中的因漏水、装修被损坏部位,应该积极、及时维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排除妨碍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12000元,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地板、家具修复费用5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责令被告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故该精神赔偿不予支持。最后,希望原、被告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