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发力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2-06-19 09:46: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励云 钟垂林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强的支撑。人民法院应该从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提高司法效率、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互联网审判等方面助力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方向、目标、任务和举措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全面的部署,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强的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全国统一法治建设。《意见》以“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作为指导思想之一,强调“完善制度”“规则统一”“公平竞争”等法治化原则,对加强法治保障作出系统的安排,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凸显了法治在统一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如何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树立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全方位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之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从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提高司法效率、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互联网审判等方面助力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是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上发力。全国统一的市场要求要素自由流通、竞争公平有序,而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形成的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是妨碍公平竞争的障碍,甚至有的地方不当利用地方的立法权和人财物的主导权,制定不公平的红头文件,影响司法裁判,造成裁判结果有利于本地企业、不利于外地企业的“诉讼主客场”现象,把司法审判异化为地方保护的藩篱本身。要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在“跨”上做文章。探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建设,赋予当事人在管辖上有一定的选择权,打破诉讼中一方主场恒定不变的传统。比如,为了促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地区双经济圈等区域的司法协作,可在以上区域探索跨行政区域诉讼,消除区域内的司法壁垒,推进法治一体化建设。其次,要在“统”上做文章。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司法裁判,防止破坏公平竞争的“红头文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适用,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最后,要在“建”上做文章。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作用,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地方保护行为提出司法建议,跟踪司法建议的落实,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防止只解决一案不解决类案的问题反复出现。

  二是及时有效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提高司法效率上发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应该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市场,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使跨行政区域的投资、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成为常态,相伴而生的必然是大量的矛盾纠纷。大量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必然对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必须在便民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有所作为。首先,要在“分”上做文章。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建立健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执行机制,做精做细做好案件分流,优化诉讼程序和庭审方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坚决防止出现不区分繁简案件粗放进行审判管理的低效率状态。其次,要在“多”上做文章。人民法院要在诉源治理中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要在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等方面持续升级“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的功能,全面提高“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水平,法院在解纷中发挥作用但未必形成诉讼,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避免出现解决纠纷“单打独斗”吃力不讨好的窘态。再次,要在“智”上做文章。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统一市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的预判,为市场主体提前备好精准的司法政策,破除司法工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传统障碍。

  三是善意文明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发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生态。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市场营商环境。司法实践中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实现了在执行中优化营商环境。因此,既要防止对被执行人无原则的退让,破坏执行的强制性,也要防止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机械地执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首先,要考虑合法性。特别是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其次,要考虑合理性。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应允许被执行人请求优先执行某项财产。再次,要考虑灵活性。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查封其房地产附条件允许其继续建设、销售,在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避免造成明显财产贬值,亦能维持市场运营。充分发挥查封财产的可融资功能,有力促进债务清偿。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股票价值发生变化时,经申请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对已质押股票应注意执行经济原则。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必须辩证地认识到,被执行人是债务人,但债务人也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司法活动强制性和文明性并无冲突,而是辩证统一的。最后,要考虑精准性。要精准化、精细化地适用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及时修复信用渠道。如被执行人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被发现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严厉措施,甚至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是适应网络时代的新需求,在深化互联网审判上发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市场已然成为一种经济行为,线上工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工作方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将不断激发互联网经济活力,催生和壮大更多依托于互联网的新业态,也将不断升级线上工作方式。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为互联网新业态提供司法保障。2017年以来,针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新类型消费方式纠纷案件,我国先后在杭州、北京和广州成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依托互联网发生、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合在线审理、有利于确立依法治网规则的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有关案件。为进一步保护各种互联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推进互联网新业态的良好发展,应当在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互联网审判格局,细化互联网法院收案标准,探索铺开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以多样化的司法形式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建设需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升级互联网司法活动。要让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充分发挥作用,打造人性化的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把全国法院变为异地同步参加庭审的开放式法庭,让流动的市场主体随时随地能够参加诉讼活动,打破空间、时间障碍。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里程碑式的重大举措,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是增强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为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