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应处理好三组关系
2022-07-23 08:42: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傅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应在司法裁判中大力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笔者认为,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关键是处理好三组关系。

  一是处理好价值与价值之间的位阶关系。简单案件中,法官能够相对容易地找到案件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意义,但疑难案件中,常常并存多个相互冲突的价值。如泸州情妇案中,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情人,价值的一端是公民财产处分自由,另一端则是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如何在两者间进行权衡和取舍引发广泛而持久的探讨。价值之间不存在稳定且泾渭分明的位阶区分,只能在个案中进行单独考量。考量标准有三:其一,核心价值观优先性标准,在面临核心价值观和非核心价值观冲突时,优先选择核心价值观;其二,紧迫性和必要性标准,同类价值观冲突时,首先选择具有保护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的价值观;其三,整体利益最大化标准,判断不同价值选择下的司法裁判激励功能的发挥,选择能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是处理好价值判断与法律规则的碰撞关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本身就蕴含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考虑了法律要实现的社会效果,但因制定法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局限性和非完善性,加之法官经验、认知不一而足,个案中,法官价值观判断时常与法律规则出现碰撞。对此,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滑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完全遵从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罔顾核心价值观。“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简单按照字面含义理解法律,不考虑社情民意和群众的接受度就案判案,将削弱法律的社会治理效应,甚至引发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另一个极端是完全遵从价值判断,罔顾法律规则。“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开端,也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追求正义,才能真正、持久地实现正义。如果脱离法律框架,滥用核心价值观规避法律规则,即使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也将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治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是处理好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论证的融合关系。法不远人,法律与情感密切相关。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秉持人文关怀,追求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法立,有犯而必施行;令出,唯行而不返”,对于可能出现裁判结果与核心价值观偏离的疑难案件,应当熟练应用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论证的司法技艺,在法律框架下弥合偏离。方法有三:其一,自由裁量权运用审视,考量案件是否存在多个合法裁判结果,在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寻找最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的裁判结果;其二,法律条文审视,检视法律条文是否选择不当、语义模糊,通过重新选法或者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进行修正;其三,要件事实审视,重新回顾案件事实,查找是否存在被忽视而剪裁得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情节,是否存在事实真伪不明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重新认定事实的情形等,重塑三段论逻辑推理路径。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