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芜存精:传统家法族规探察
2022-11-11 08:59: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庞蕾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一种强调以血缘伦理性为基础、儒家宗法观为核心的制度规范,即家法族规。它最早仅用以约束、规范家族内部成员,后来随着影响力的扩大,逐渐成为历代国典朝章指导下社会基层影响力的补充与体现,发展至今,其中精华部分仍具一定现代价值,对当今法治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家”的价值:中国法治观念的展开

  宗法伦理观对家法族规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例如,在相关论述儒家思想的著作中,就常常出现“亲亲”“尊尊”等表述,并以此为基础,进而衍生出以“家”为载体论述父子、兄弟等伦理关系的治理规则。

  到了近现代,由西方学者最初阐述并奠定的法治核心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尽管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但其中“个人权利至上”与“形式理性优越”的特点仍旧不可避免,这些特点在刻意利用下,极易造成诸如“利益凌驾于道德之上”等的“现代性危机”。相反,以“家”为核心,重视宗法伦理秩序,并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家法族规,对于消除此类危机就具有十分有效的针对性。

  (1)以家为连接,防范个体利益影响社会团结

  社会是由个体的连接组成,而家则以天然的紧密连接特性,始终涵盖个体生命的各个阶段。良好的家法族规的传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其浓缩了中华民族的美德,是延续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效渠道之一。社会的发展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家法族规的相关内容也被融入到社会道德里,成为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影响着人们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并最终积淀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素。

  传统家法族规重视家族内部的秩序的稳定,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以此“方不愧为圣裔”。家是从个人到国家再到天下最重要的连接纽带,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社会进步。家法族规不论是对家族内成员的教育和发展还是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都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因此,家法族规往往对老幼妇孺、婚丧嫁娶、待人接物等都有详尽的规则。而西方主流思想所崇尚的自由主义则更为强调正常成人的“理性”,相对较为缺乏对幼儿等不同人生阶段或智力障碍等特殊群体的覆盖。

  家庭的建设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大社会的健康发展,良好的家法族规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更是一个社会正确价值观的缩影。

  (2)以家之情感,防治理性计较对精神归属的消解

  家承载了家族内部世代情感与利益纠葛,其中形成的传统家法族规重视家族观念,提倡通过感性认知获得归属感,通过家族成员内部的感性认知上升至情感认知,进而激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西方法治所倡导的“理性”,则容易在冰冷、生硬的法律框架内消解这种感性认知。因此,在法治愿景中,应适当保留感性的部分,在公平、严格的法律管制之中,仍存有精神归属。

  当然,家族组织在我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随着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强逐渐被边缘化,但也只是在显性层面上不易察觉,实际上,传统家族观念仍对我国社会有着深层次的影响。因此,在全球化视野中,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观念的普及,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发挥家法族规的特点,为现代法治理念输出有益的中国贡献。

  自治“解纷”机制:中国法治制度架构的完善

  现代法治并不排斥国家法以外的治理方式。家法族规拥有的化解纠纷、弘扬美德的作用,又能在现阶段作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良好家法族规是实现家族自治的根源,如今适时恰当地向现代法治转化,有利于中国法治制度架构的完善。

  (1)良性支撑社会自治

  传统家法族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在现代社会,这种强权已经被消弭于无形,家族族长也需要在现代法治观念下秉公处事,才能得到族人的认同,由此可促进家法族规转化为“德治”的现代民主。相较而言,以此来构建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制度,更容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传统基层社会,一直都存在着国家的行政管理系统——保甲制度。孔氏家族内部也存在类似的牌甲组织。孔府仿照清朝政府的“保甲制度”建立了“牌甲组织”,并由管勾厅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为实现更大的收益,孔府非常重视对下辖田产、人户的管理,因此对“牌甲”编审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管勾官在逐一排户登记后,不但要编牌造册并填发门牌,还要形成牌甲清册,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孔府以备稽查,一份移送所在的州县备案,以防一户两隶。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孔府,建立牌甲制度的初衷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属民,发展到后来逐渐带有控制色彩,国家通过一个个小家庭控制整个基层社会。

  面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爆发出的种种纠纷,我们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主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而不能为了表面上的平静而无视深层矛盾泛起的波澜;抑或是企图依靠“诉讼全能”的方式迅速解决矛盾,这种方法不仅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推动基层社会自治,灵活使用诉讼与调解解纷机制,出现矛盾时及时反应、灵活疏导、案件分流,将不同矛盾分流向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公平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真正实现良性社会自治。

  (2)在国家法之外化解纠纷

  在清代中央和地方的司法体系之中,孔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级行政司法机构,而是独立于国家行政司法系统之外的存在。孔氏家法族规制度最初设立是以维护家族和谐,实现族权统治为目的,但经过明清统治者的不断支持,完成了法律化的过程,从而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加其自身所带有的浓厚宗法伦理色彩,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封建统治者的要求,自然也成为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工具,孔氏家法族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发展了国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

  也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家法族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实际上也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其中一个部分。在内容和目的上,家法族规与国法具有一致性,凡是触犯国法的行为,必然为家法所严禁;而违反家法的行为一般也为国法所不容,二者只是侧重点和某些细节部分有所不同。

  家法族规作为历经不同社会和政治背景的纠纷裁决机制,传承数千年的中国经验,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普适性,对其进行适当的现代转化,发挥其应有的现代价值,有利于补充、完善现代法治理论,例如:社会求助、居住权等“不可诉”的权利。此外,家法族规有利于实施民间调节、促成法外和解等,在保证法治公平的基础上,还节约了司法成本,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不服裁判”“二次侵害”等负面效果。

  我们通过这些史料基本能看清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制的实质,能为我国当前研究家与国、特别是家法族规对社会价值观、基层自治、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些许启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孔府档案〉所见孔氏家法族规研究》(课题编号:19BFX030)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