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堰塘散步不慎落水溺亡 家属状告村委会索赔被驳回
2022-12-19 14:01:53
 

  中国法院网讯(梁军)村民何某散步却不幸掉入村堰塘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85万元。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意外发生在今年4月6日,七方镇某村村民何某(女,61岁)早晨起来散步,不慎掉入路边堰塘溺亡。其家属诉称,某村作为堰塘的管理人,未在堰塘周边设置安全护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是导致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该堰塘是自然形成的,早就存在,后因市政府旱改水工程深挖蓄水作该村灌溉使用,并在大路边修建了护栏,设置有安全警示牌,村委会已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何某系成年人,其不走远离堰塘的大路,却到堰塘边小路行走,导致失足溺水而亡。事发第一时间,家属未报警,无法排除自杀和他杀嫌疑,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枣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现场没有电子监控,无法还原何某落水过程,死者家属第二天报警,公安机关未出现场,也未做现场勘验,对何某的落水溺亡未做定性,也未排除自杀或他杀嫌疑。

  堰塘系历史形成的,是开放性水域,之前因淤泥较浅,去年因旱改水工程清淤深挖用作蓄水灌溉,作为当地老村民应知道这一变化,且堰塘边已设置了“水深危险、禁止戏水”“水深危险、禁止戏水,严禁游泳,珍爱生命、请勿靠近”两块安全警示牌,某村作为堰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至于是否应在堰塘靠近村庄一侧加装护栏,不是该村的法定义务,因该堰塘主要用于蓄水灌溉,并没有对外从事如钓鱼、游泳等经营业务,设置护栏对该村过于苛刻,不能以未设置护栏为由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死者何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堰塘的周边环境应当明知,其在散步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失足落水溺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其脑梗中风神志不清,其监护人也应加强监护责任,因监护不力造成何某散步时失足落水溺亡,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全部责任。故其家属诉请无理,不予支持。

  “防溺水,预防是关键。”承办法官张家政说,本案何某溺水死亡一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各行政村(社区),不断加强辖区内堰塘、水库等开放性水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设置防溺水安全警示牌,对危险区域可设置隔离栏、防护栏等,对经营性水域要设置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溺水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