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将缺勤4天教师解除劳动关系 被判违法
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应支付工资并赔偿
2022-12-30 08:42: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瑜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用人单位以考勤不规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合计53371元。

  芜湖某美术培训学校与彭某自2020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彭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美术培训学校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彭某在2021年11月期间缺勤4天,美术培训学校于2021年12月3日以彭某多次在考勤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等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彭某认为美术培训学校没有执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学校其他员工均存在考勤记录异常之情形,美术培训学校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美术培训学校应给付彭某工资、经济赔偿金、成绩基本保证金合计53371元。美术培训学校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彭某屡次迟到、早退,甚至旷工,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彭某经济赔偿金等,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术培训学校对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因此只适用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降职、调岗、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处罚劳动者,便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内容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虽然彭某未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打卡,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美术培训学校对教职工考勤制度的管理并不规范,也未告知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更未按照制度规定程序对彭某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或警告,彭某也从未因缺勤而被采取过处罚措施。在此情形下,即便美术培训学校规范考勤制度,也可对彭某采取经济惩罚、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此外,美术培训学校未举证证明其按民主程序制定了“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在表决通过后向全体劳动者公示,且彭某等教职工事先知晓该制度内容,故美术培训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制度依据。美术培训学校未充分举证证明因彭某存在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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