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2023-02-19 09:35: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要坚持以实为先、以民为本、以护为重、以罚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强化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方面,作出了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从逐步确立专案专办制度、前移法院介入时点、推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到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到7月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日臻完善、逐步健全。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和谐家庭关系的影响和破坏,更是对法治社会底线的漠视和践踏。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要坚持以实为先、以民为本、以护为重、以罚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坚持以实为先。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毋庸置疑,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织起了法治“防护网”,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在实践中,人民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了解,证据意识不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尚不健全。

  《意见》和《规定》的应运而生,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明晰了有关裁判规则,较好地解决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证据收集、执行联动和证据形式、证明标准等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在具体办案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要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离婚诉讼不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置程序,家庭暴力已经走出家门,施暴者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制。二要明确家暴行为的种类,对于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适用《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所做的列举式扩充。

  坚持以民为本。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然而,上述证据对绝大多数申请人而言都具有相当难度,证据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障碍。

  人民法院坚持以民为本,一要拓宽家暴证据形式。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以及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11类证据,均属于人民法院据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同时对于“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应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就从法律上为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打开了方便之门,打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要降低证明标准。针对家暴受害人取证难及证明标准有限的问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要按程序依职权调查取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为“存在较大可能性”,无须达到“高度可能性”。上述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坚持以护为重。一要明确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织牢织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网。2020年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即是由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二要建立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推进、合力解决。人民法院要加大与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联合普法力度,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悉度,让其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信赖和依靠的有力法律武器;对于各部门在群众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主动告知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密切配合;针对当事人举证难问题,人民法院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提高取证效率;人民法院要建立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让家暴受害人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坚持以罚为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仅具有保护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即对公然违抗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行为予以惩戒。如果说,保护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根本目的,那么,惩戒则是达成目的所需采取的必要手段。为此,人民法院要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赋予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律权威,让反家暴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底线。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最有力最有效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更硬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要求,让“保”的底线更坚实,“严”的基调更鲜明,“稳”的基础更牢固,为弘扬良好家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