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开门顾客被撞倒致伤
湖南汨罗市法院判决: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
2023-02-22 09:18: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汤文博 易梦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判决案涉超市承担70%责任,除去已支付的3877元,另支付伤者9万余元。

  2021年10月,曾某在某超市门口等待购物,在卖场开门后被涌进超市的人群撞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天,超市门外人潮涌动,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人群拥挤致曾某倒地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虽为补充责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虽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二楼,但是该大门是进入二楼的公共通道,曾某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确认,曾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还应支付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每逢节假日,各类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不断,希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以此案为戒,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分流及秩序疏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进而实现稳健安全经营。消费者们在购物时也应当自觉排队,既要做到文明有序购物,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拥挤抢购,做到“开心而来,安全而归”。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