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楠竹不慎受伤 法院解纷原告终获赔
2023-03-02 15:21:43
 

  中国法院网讯(李欢 李燕妮)桃江是“中国竹子之乡”,竹林面积居全国第三,全省第一。在农村地区,楠竹装卸仍大部分依靠人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装卸楠竹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胡某明在三堂街镇开办了一家小型篾厂进行竹制品加工,未办理营业执照。原告胡某保受被告胡某明雇请,从事楠竹装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工资1元/百斤。2022年3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将楠竹装上车后,因在距装车点100米左右的地方电线过低,车辆无法通行,原告遂和司机前往车顶撑高电线,但在下来时不慎从车上跌落地面,造成其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022年10月,原告胡某保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和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极大争议。原告因后期劳动能力受到影响,不愿意减少赔偿数额,而被告主张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被告受伤时并不是完成他交代的工作,不属于完成工作受伤,且原告受伤是自身不注意安全所致,坚决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胡某保存在智力缺陷,被告胡某明也身患癌症,需要长期治疗,双方经济情况都比较困难。鉴于双方实际情况,为妥善化解好这起矛盾,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从法律、人情等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努力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同意赔偿原告8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并受被告的指挥进行工作,虽然是按量计酬,但按量计酬不等于加工承揽,只是工资支付方式的一种,不影响劳务关系的认定。同时,对提供劳务方的工作范围应作全面理解,不应严格限定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为接受劳务方利益所付出的劳动,也应被认定为属于工作范围之内。

  法官呼吁,提供劳务方应注意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意外事故发生。接受劳务方为企业时,应当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取得用工资格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