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子抢夺他人财物 获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3-03-06 09:0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涛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096.76元; 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色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许某某是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某村人,他好逸恶劳,贪婪成性,不思悔改,为攫取钱财不惜铤而走险,屡屡犯罪。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400元; 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许某某四次犯罪入狱,出狱后,本应“金盆洗手”,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然而,利欲熏心的他在出狱三个月后又干起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勾当。2020年8月24日20时40分许, 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安徽省界首市,在该市人民路“金鹰广告有限公司”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金项链扯断后抢走一段。经鉴定,被抢走的金项链价值7096.76 元。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对其从重处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