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哈尔滨城市解放区的传承与创新
2023-07-07 09:11: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光妍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人民法院开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进城”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既有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宗旨和特点的传承,又有根据地城市特点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新,这种传承与创新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人民法院从农村进入城市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直接传承者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的三任院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直接传承人,这三任院长均有对党忠诚、法学基础扎实、司法经验丰富等共同特点,且全部来自陕甘宁边区等广大农村根据地,在长期的革命工作实践中受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响,又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农村根据地的成熟经验带入了城市解放区。

  1946年8月23日,32岁的共产党员邵天任受党组织委派单枪匹马接收了原伪满哈尔滨市地方法院,成为民主政权新法院第一任院长。民主政权选派邵天任接收哈尔滨地方法院有其合理考量。从政治立场来看,邵天任18岁曾参加东北义勇军,投入抗日救国的前线。1941年,投奔延安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有坚定信仰的共产党人。从业务能力来看,邵天任毕业于长春法政大学(即伪满新京法政大学),有法律素养。从环境熟悉程度来看,邵天任曾在伪满哈尔滨高等法院担任推事,十分了解哈尔滨市旧法院的情况。此外,邵天任精通俄文,曾在延安抗大担任俄文教员,能够适应哈尔滨市俄侨较多的环境,既是坚定的共产党人,又是不可多得的法律人才。1946年12月,邵天任服从组织安排到佳木斯铁路局工作,之后又担任东北人民法院秘书处处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等职位,在香港回归时是邓小平同志审定的中方6人小组成员之一,参加了重要谈判和基本法起草工作。

  1946年12月,马起接替邵天任担任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第二任院长。马起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文化基础好。同时,马起有着丰富的司法与革命实践经验,曾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长。1946年8月23日,受中共东北局委派任哈尔滨市高等法院院长,同年12月,接替邵天任继任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1947年12月,马起调任松江省高等法院院长。全国解放后,1949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事庭庭长。1954年,任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身)法律系第一任系主任及法学教授。在吉林大学20多年的工作中,马起为培养法律人才、为政法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1947年12月,王怀安接替马起担任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第三任院长。王怀安是四川大学法律系的学生,读书期间积极参加抗日救亡学生运动,任四川大学抗日后援会主席。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奔赴延安后,曾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担任推事,具有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全国解放后,王怀安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签署委任状。王怀安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直至1984年离休。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的三任院长既是忠诚的革命者,也是专业的法律人,他们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的特点和宗旨带进了城市解放区法院工作中,是直接的传承者,以其示范作用带动了留用人员和新录用干部全心全意服务人民群众。三任院长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院长表率作用,本着简利便民、重视证据、注重调解等原则,办理了大量案件,打破了国民党散布的谣言,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解放区发扬光大,维护了城市民众的利益和诉求。

  适应城市具体情况的传承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法院。“注重调查研究、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精神内核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

  解放初期的哈尔滨市民由于受旧法院官僚作风等影响,普遍“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本着保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制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采取免写诉状、口头告诉等方式便利人民诉讼,同时也允许有一定基础的人书写诉状。在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记载当时的法院工作总结中写道:“只要你有理有据,法院是会给你断赢官司的,与状纸有无没关系,当然你能写愿用书状,也是完全允许的,绝不禁止。”这种简化诉讼手续、便利民众的做法深受城市民众的欢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解放区法院的沿用,吸收了更多群众力量到人民司法之中。

  由于城市人口构成复杂,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工商业活跃,市民对诉讼程序的正规性、法庭形式等也有着高于农村根据地的要求。民主政权针对城市司法的具体情况,在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简政便民原则的同时,在诉讼流程、法庭设置等方面回应了城市人民的诉求,可以说,完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性传承和程序性调适。便民性与程序性兼备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解放区传承的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具体现实相结合的体现。

  传承中的制度创新

  哈尔滨解放区在延续农村根据地时期“诉讼便民”这个一贯做法的同时,还结合城市解放区的诉讼特点进行了司法创制。这主要表现在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方面。这个条例是由当时的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制定,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条例共25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机构职权、法庭审判、法庭纪律、死刑复核等内容。可以说这个条例是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诉讼法、程序法。它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则、宗旨用法条的方式固定下来,把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从农村到城市的成熟经验系统化、制度化,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城市的报纸、电台等传播媒介广而告之,树立了人民法院与民主政权的公信力,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度化和法治理念的逐渐成熟,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体系化。对此我们应予以认同及重视,这一内容也值得我们继续研究下去。

  此外,由于哈尔滨市民阶层包括工人、职员、独立小生产者、知识分子、学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市郊农民、贫民、外侨等多个不同群体,城市人口密度高、流动性强,农村根据地时期普遍采用的宣传歌谣等方式不再适宜,因此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宣传主要依靠电台、报刊等媒介进行。民主政权通过市政府公报、《哈尔滨日报》等媒介平台,宣传了便民利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普及了1948年制定出台的《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的内容。城市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了刑事、民事诉讼规定,也直接接收到了民主政权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维护人民利益的决心与态度。

  哈尔滨解放初期,各项制度建设尚有待建立健全,在制定法依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关于目前哈市工作的决定》提出“不论哈市能否确保或保持时间长短”,“对于群众工作,对各阶层人民的政策,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有重大关系的市政设施等,仍须作长期打算”,通过机构改造,让法院“回到人民手里”。

  1946年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标志着马锡五审判方式从农村进入城市。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简利便民的服务,如书记员代写起诉状等;又如本着群众路线的宗旨处理大量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又如坚持保障人权,严禁无法律根据的拘捕行为;又如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耐心调解等做法,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城市解放区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和拥护。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创制于农村根据地,但是在城市解放区司法审判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仍然具有时代价值,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持续不断地学习和研究,将使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FXB103)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