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现基层法院实质性化解纠纷
2023-07-13 10:04: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牟宗伟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对于加强诉源治理,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改革试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属于改革试点的基础性工程。基层法院应认准角色定位,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1.准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准确查明事实”即应该查明案件或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客观事实,即“实然”,是事物事件的现实状态。如何去挖掘、还原事实真相?这就要求裁判者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法官不应简单地从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记载中就得出事实判断,也不应拘泥于坐堂问案,而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多地走出审判庭、走出法院,走向田间地头学校工厂,走到人民群众中间,通过与群众的真心交流,寻踪觅源,让查证的事实更贴近事情真相。

  2.通过事实真相回归本源。准确查明事实是实质化解纠纷的前提,找到事实的“应然”状态,即事物应该的样子,事物事件应该存在的状态,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发生纠纷就代表原有状态被打破,产生争议或矛盾,通过法院裁判,应尽可能还原事情本来面目,再围绕如何从打破后的现有状态恢复到原有状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本来面目的回归或达成一种当事人都认可的新的“应然”。在此过程中,该如何去做到从“实然”到“应然”呢?一是要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司法为民之情,为实质化解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要善用调解、巧用调解、多用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创新应用于新时代司法实践,通过调解真正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不再衍生其他纠纷案件;三是应具备良好的辨法析理能力,对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及时出具情理法融合的判决书,通过判决书向社会传递司法价值判断。在纠纷解决后,还应及时回头看,通过法律回访或司法救济渠道,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减少纠纷的再次发生。

  3.结合当地风土人情。法律不是孤立的价值思维和判断,而是有一定温度的“暖心良方”,法院的裁判结果应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多贴合当地的风土人情。济南市历城区新业态经济丰富,辖区群众生活理念、生活水准不尽相同,在进行纠纷化解时应考虑到不同群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的放矢、因地制宜。比如,历城区目前正处在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的关键阶段,全市一半以上的拆迁都发生在历城,城市更新带来的社会矛盾增多,在城市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产生改变,安置小区中出现大量物业纠纷。对此,一方面要尊重村民原有的生活习惯,另一方面也要倡导物业合同双方诚信履约。拆迁相关的行政纠纷增加明显,要更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结合当地风土人情,做好实质解纷工作,达到“判决一案、息诉一片”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